绝大多数开设赌场刑事案件都属于共同犯罪,平台开发者、出资人、总代理、下级代理、技术运维、客服、资金结算人员,不同角色分工不同,在案件当中分为主犯、从犯。不同身份不仅主刑刑期差距明显,在违法所得追缴、罚金数额等财产刑裁判上,同样存在较大区别。很多底层参与者,仅仅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利润分成,却被立案调查,家属十分困惑,不清楚不同地位对应怎样法律后果,也不知道如何争取认定从犯,实现从轻处罚。厘清共同犯罪的裁判规则,对于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具备现实指导意义。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开设赌场案件,出资搭建赌博平台、掌握平台后台、制定规则、分配利润、发展大量下线代理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主犯需要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应全案的赌资、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如果全案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主犯直接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区间。财产刑层面,主犯的罚金数额通常显著高于同案从犯,需要对本人实际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务当中,受雇佣做客服、技术维护、普通推广人员,没有参与平台决策,不掌控赌资,只拿固定薪酬或者少量提成,没有参与利润分成,这类人员有较大概率被认定从犯。即便全案整体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从犯也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降档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但并不是只要拿工资就一定是从犯,如果行为人积极发展大量代理、招揽大量赌客,对平台扩张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即便不是老板,依旧可以认定为主犯。
财产刑方面,共同犯罪每个被告人只追缴本人实际拿到手的违法所得,不需要对全案所有非法获利承担连带退缴责任。举例:平台总获利1000万,底层代理个人实际拿到佣金12万,该代理只需要退缴12万违法所得,而不是承担1000万的退缴义务。这点对从犯家属尤为关键,很多家属会误以为家庭成员要承担整个平台全部赃款,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但是罚金并不完全按照个人获利来定,法院会综合全案赌资规模、社会危害,即便从犯个人获利不多,全案涉案金额巨大的,罚金依然会维持一定数额。
缓刑适用在主从犯之间差异非常明显。司法实践,主犯,尤其是情节严重档位的主犯,适用缓刑难度极高;从犯,在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初犯偶犯的前提下,有机会争取缓刑。但是即便属于从犯,如果存在招揽未成年人参赌、发展大量下线、有赌博类前科等情形,缓刑同样难以适用。需要提醒,退赃退赔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部分同案人员同样属于从犯,全额退赃获得缓刑,未退赃人员即便具备从犯身份,也可能判处实刑,这是大量判例反映出来的裁判倾向。
辩护实务当中,想要争取认定从犯,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内容证据,向司法机关阐明当事人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出资、不掌控赌资、不参与利润分配,仅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同时要做好数额质证,把不属于本人的流水、下线独立产生的超额数额予以剥离。很多底层参与者,一开始不清楚平台属于赌博,后期知情之后继续参与,主观恶性较小,该情节也可以在辩护当中予以提出。再次重申,无论主犯从犯,单纯开设赌场罪,法条没有没收个人财产附加刑,判决书中的没收一般针对赌资、作案工具,属于涉案财物处置。如果同案当中有其他罪名,才需要另外评估没收财产风险。
很多当事人家属会咨询,同案其他人不退赃,会不会牵连自家当事人。法律上,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违法所得负责,同案其他人不退缴,不影响已经退缴人员的量刑从轻。但案件涉案赌资如果已经混同,侦查机关查封账户时,会对关联账户统一冻结,后续再甄别区分,所以立案初期账户冻结属于常见现象,不等于最终全部予以没收。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厘清地位作用,准确核算个人涉案获利,把个人责任和全案责任进行切割,最大程度降低刑期与财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