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因各种情感因素或基于特定目的,常常会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然而,有时赠与方可能会对未来有所顾虑,从而在赠与协议中写明可以撤销赠与的条款。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赠与协议撤销条款的一般效力判定
意思自治与法律限制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 。在赠与协议中,若双方明确约定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例如,老张与小李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老张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与小李,同时协议中写明,在汽车交付给小李之前,老张有权撤销赠与 。这种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初步的有效性 。
与法定撤销权的关系协调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赠与协议中写明了可以撤销赠与,其约定的撤销情形和方式也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相冲突 。《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若赠与协议约定的撤销条件与这些法定情形相悖,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比如,协议中约定受赠人即便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赠与人也不得撤销赠与,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定撤销权规定,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
不同类型赠与协议撤销条款的特殊规定
一般赠与协议(非公证、非公益性质)
对于一般的赠与协议,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本来就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老王口头承诺将自己的一幅字画赠与好友老赵,但尚未交付字画时,老王后悔了,由于此时字画的权利尚未转移,老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 。在此种情况下,若赠与协议写明在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符,进一步明确了赠与人的权利,是有效的 。然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完成转移,比如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通常不能再依据任意撤销权或协议约定的类似任意撤销条款撤销赠与 。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不可随意撤销 。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一般的任意撤销权规定 。若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中写明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款的效力需具体分析 。如果约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那么该条款在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时有效 。例如,老孙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侄子小孙,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 。协议中约定若小孙对老孙有虐待行为,老孙有权撤销赠与 。后来小孙确实对老孙实施了虐待行为,此时老孙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定撤销权规定,撤销赠与 。但如果约定的撤销事由并非法定情形,而是随意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赠与人都可撤销,这种约定可能会因与公证赠与协议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原则冲突,而被认定无效 。
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同样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这类赠与协议往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为了维护公益目的和社会公信力,法律对其撤销进行了严格限制 。例如,某企业与慈善机构签订赠与协议,承诺捐赠一笔款项用于建设贫困地区的学校,该赠与协议具有扶贫公益性质 。若协议中写明企业可随意撤销赠与,此条款将因违反法律对公益性质赠与不可任意撤销的规定而无效 。只有当受赠人出现法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才可能依据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般赠与协议撤销条款有效案例
案例详情:赵先生与刘女士相识多年,赵先生出于对刘女士的帮助,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闲置商铺赠与刘女士 。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商铺产权过户给刘女士之前,赵先生有权撤销本赠与 。若因刘女士原因导致赠与无法实现,刘女士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之后,赵先生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决定撤销赠与 。刘女士则认为赠与协议已签订,赵先生不能随意反悔 。
法律分析与结果:此赠与协议属于一般赠与协议,在商铺产权未过户给刘女士之前,根据《民法典》规定,赵先生本身就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协议中关于在产权过户前赵先生可撤销赠与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赵先生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撤销赠与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赵先生撤销赠与的请求,同时,因刘女士不存在导致赠与无法实现的过错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二:经过公证赠与协议撤销条款无效案例
案例详情:孙大爷为感谢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李阿姨,与李阿姨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李阿姨,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赠与协议中约定:“无论任何情况,孙大爷随时有权撤销本赠与 。” 后来孙大爷的子女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孙大爷遂决定撤销赠与 。李阿姨则主张协议经过公证,且孙大爷随意撤销的约定无效 。
法律分析与结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虽然孙大爷与李阿姨在协议中约定孙大爷可随时撤销赠与,但该约定与公证赠与协议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除非李阿姨存在严重侵害孙大爷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孙大爷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由于案例中未提及李阿姨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孙大爷不能依据协议中无效的撤销条款撤销赠与 。
案例三:公益性质赠与协议撤销条款无效案例
案例详情:某食品企业与当地的一家儿童福利院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福利院捐赠一定数量的食品物资,以保障福利院儿童的生活 。协议中写明:“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可随时撤销本赠与 。” 在捐赠了几个月后,企业以经营效益下滑为由,停止了捐赠,并主张依据协议约定撤销赠与 。福利院则认为企业的行为损害了儿童权益,赠与不应随意撤销 。
法律分析与结果:该赠与协议具有助残公益性质,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尽管协议中约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可撤销赠与,但这一约定违反了法律对公益性质赠与不可任意撤销的规定 。企业不能仅以经营状况下滑为由撤销赠与,除非福利院存在严重侵害企业权益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保障福利院儿童的权益 。
赠与协议中写明可以撤销赠与的条款,其效力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赠与协议的类型、约定的撤销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约定协议条款,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若在赠与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关于撤销条款效力的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