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新闻
  • 律师

新闻

新闻
团伙犯罪包括单位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5-05-07 17:44:33
浏览次数:0


在刑法领域中,犯罪形态多种多样,团伙犯罪和单位犯罪是其中较为复杂且容易让人混淆的两种类型。很多人不禁会问:团伙犯罪包括单位犯罪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各自的内涵、特征以及法律规定,通过细致对比来明晰二者的关系。

一、团伙犯罪的界定与特征

团伙犯罪,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却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频繁使用的概念,通常用来描述三人及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主体的多数性

构成团伙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三人或三人以上。相较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仅需两人以上),团伙犯罪涉及的人员更多,这使得其犯罪能量更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也更为严重。例如,一个盗窃团伙,成员可能多达十几人,分工明确,有的负责踩点,有的负责实施盗窃,有的负责销赃,他们相互配合,频繁作案,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

(二)组织形式的相对松散性

与犯罪集团严密的组织架构不同,团伙犯罪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 。团伙成员之间可能没有明确、严格的等级划分和纪律约束,也不存在像犯罪集团那样固定的组织者、领导者。他们往往因临时起意或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聚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比如,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因偶然机会结识,听闻某商店夜间安保薄弱,便临时纠集起来,共同谋划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成功后可能就各自散去,这种临时拼凑的犯罪组合体现了团伙犯罪组织形式的松散性

(三)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性

团伙犯罪要求各成员之间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 。即每个成员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也知晓其他成员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上述盗窃商店的案例中,参与盗窃的每个成员都清楚知晓整个盗窃计划,并且积极参与其中,各自实施相应的行为,共同推动盗窃行为的完成,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与特征

单位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犯罪现象,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单位犯罪的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些主体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类型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机构等;机关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团体如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

(二)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单位内部某个成员或部分成员的个人意志 。这种整体意志通常通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既定的决策程序形成。例如,公司的董事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高利润,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这种决策体现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若因此构成犯罪,则属于单位犯罪

(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性

单位犯罪一般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为了单位内部个别成员的私利 。所谋取的利益既可能是非法利益,如单位通过偷税漏税行为增加自身经济收益;也可能在某些过失犯罪情形下,虽不是追求非法利益,但犯罪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相关,且对单位的发展产生影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节约成本,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虽然其并非追求非法利益,但该行为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紧密相连,仍构成单位犯罪

三、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本质不同

团伙犯罪的主体是多个自然人,这些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利益结合在一起实施犯罪 。例如,几个青少年因沉迷网络游戏缺钱,商议一起抢劫路人,他们就是以自然人个体的身份参与犯罪。而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组织体,虽然单位的行为最终由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来实施,但这些自然人的行为是代表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进行的 。如某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由企业负责人决定向竞争对手的关键人员行贿,这是企业作为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组织形式与稳定性差异明显

如前文所述,团伙犯罪的组织形式松散,成员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和严格的管理,往往是临时性的组合,犯罪完成后可能随即解散 。例如,一些街头小混混临时纠集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事情过后各自离开。而单位犯罪的主体 —— 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人员分工以及决策程序,单位的存续时间通常较长,不是因实施犯罪而临时组建的 。像一家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管理团队和员工体系,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因决策失误或追求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 。

(三)犯罪意志形成机制不同

团伙犯罪的犯罪意志是团伙成员之间通过沟通、协商或者相互影响而形成的共同故意 。成员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犯罪意图的形成较为随意,可能基于一时冲动或简单商议。比如,几个朋友在聚会时讨论到赚钱不易,有人提议去盗窃某仓库,其他人表示赞同,便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而单位犯罪的意志形成则依赖于单位内部的决策程序,通常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企业的管理层等,经过正式的讨论、表决等流程形成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利益考量

四、结论:团伙犯罪不包括单位犯罪

通过对团伙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区别的深入分析,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团伙犯罪不包括单位犯罪 。二者虽然都涉及多个主体参与犯罪的情况,但在犯罪主体性质、组织形式、犯罪意志形成等核心要素上存在本质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团伙犯罪和单位犯罪至关重要。对于团伙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各成员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地位以及所实施的行为,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而对于单位犯罪,法律规定了独特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有正确识别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才能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媒体联系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9楼B座(恒达大厦)

邮编:200333

电话:13818596635

传真:

邮箱:342959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