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时追认与否便成为决定合同最终走向的关键因素。那么,拒绝追认究竟是否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呢?让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这一法律问题。
一、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二条指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买卖合同,若该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畴,其效力便处于待定状态。比如,一个 12 岁的孩子用压岁钱购买了一部价格昂贵的手机,该买卖合同就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因为购买手机这一行为,通常超出了 12 岁孩子应有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范围。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此合同同样效力待定。例如,甲未经乙的授权,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在乙追认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乙是否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买卖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待定。比如,甲将乙委托其保管的汽车擅自卖给丙,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在乙追认或者甲取得汽车处分权之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甲对该汽车并无处分权,其与丙签订的合同能否生效,需要看真正的权利人乙的态度。
二、拒绝追认对不同情形买卖合同的影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超出其能力范围,且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例如,上述 12 岁孩子购买手机的案例中,若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那么从合同订立之时起,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孩子和商家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买卖关系,孩子无需支付手机款项,商家也应当将手机返还给孩子(若手机已交付)。相对人(商家)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该无效合同要求孩子履行付款等义务。同时,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依照法律规定,也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同样自始无效。但如果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知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如,商家在得知孩子为 12 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父母尚未追认合同的情况下,商家作为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动通知孩子及其父母撤销该买卖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情形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例如,前面提到的甲未经乙授权以乙名义与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若乙拒绝追认,那么丙不能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向无权代理人甲主张权利。此时,甲和丙之间的合同关系,需看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其他生效要件。若合同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在甲和丙之间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但乙不受该合同约束。若丙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甲无代理权,且丙对此没有过错,即丙为善意相对人,丙有权请求行为人甲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甲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乙追认时丙所能获得的利益。若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无权代理,那么丙和甲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丙明知甲没有乙的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之后乙拒绝追认,此时丙和甲都存在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产生的损失。
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情形
当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且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一般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例如,甲擅自将乙的汽车卖给丙,乙拒绝追认该合同,且甲后续也未获得汽车的处分权,那么丙无法依据该合同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若汽车已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丙可依据合同向无权处分人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比如,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汽车的时间,因乙拒绝追认导致甲无法交付汽车,丙可以要求甲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或者丙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因合同无法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为购买该汽车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等。
三、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例如,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拒绝追认无效的情况下,若孩子已将购买手机的款项支付给商家,商家应将款项返还给孩子;若手机已交付给孩子,孩子应将手机返还给商家。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和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被拒绝追认无效的情形下,同样适用财产返还原则。如在无权处分案例中,若丙已将购车款支付给甲,甲应将款项返还给丙;若汽车已交付给丙,丙应将汽车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乙。
折价补偿
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案例中,若手机已被孩子使用一段时间,出现磨损等情况,无法原物返还,此时就需要按照手机的实际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在无权处分汽车案例中,若丙购买汽车后对汽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无法以原状返还,丙则需要对汽车的现有价值进行折价补偿给乙。折价补偿的标准一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物品的使用情况、损耗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案例中,如果商家明知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与其签订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商家存在过错,此时商家不仅要返还手机款项,还可能需要赔偿孩子因购买手机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如因购买手机耽误学习而产生的额外辅导费用等(假设能证明存在直接关联)。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案例中,若甲明知自己无代理权仍与丙签订合同,甲存在过错,甲需赔偿丙因相信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如丙为准备接收货物而租赁仓库产生的费用等。若丙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无代理权仍签订合同,丙也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在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案例中,若甲明知自己无处分权仍将乙的汽车卖给丙,甲存在过错,甲需赔偿丙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若丙在购买汽车时未对车辆所有权进行合理审查,存在过错,双方同样需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拒绝追认在不同情形的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具体情况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综合判断。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谨慎行事,确保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若在交易过程中遇到合同效力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