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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该和谁签?
发布时间:2025-07-29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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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役权设立过程中,合同的签订是核心环节。地役权作为一种约定产生的用益物权,其合法性与有效性直接取决于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实践中,因签约对象错误导致地役权无法实现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详细梳理地役权合同的合法签约主体、特殊情形下的签约规则及签约时的关键注意事项,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

一、地役权合同的核心签约主体:供役地权利人

(一)供役地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 供役地权利人,即对供役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其中,供役地所有权人是最常见的签约主体。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若供役地为集体所有(如农村集体土地),签约主体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例如,A 村需从 B 村的集体土地上引水灌溉,需与 B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地役权合同,合同中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表决同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国家土地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但其使用权通常由具体单位或个人享有(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若供役地为国有未出让土地,需与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若为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则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约(而非国家)。

(二)供役地用益物权人

当供役地已设立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用益物权人可在其权利范围内与需役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合同,但需注意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城市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开发商、企业)可就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设立地役权。例如,甲公司在其厂区土地上为乙公司设立通行地役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需确保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途限制。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就承包地为他人设立地役权。例如,承包户张某为方便邻居李某的农田灌溉,允许其在自家承包地铺设输水管道,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需向发包人备案。

3.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就宅基地及附属土地设立地役权(如允许邻居通行),但不得超出宅基地的法定面积或用途限制。

二、特殊情形下的签约主体认定

(一)供役地为共有财产时的签约规则

1.按份共有的供役地

按份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额设立地役权,但需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例如,甲、乙按 6:4 比例共有一块土地,甲可就自己 60% 的份额为丙设立地役权,无需乙同意,但地役权行使不得影响乙的正常使用。

2.共同共有的供役地

共同共有人(如夫妻、家族共有)设立地役权时,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例如,夫妻共有的宅基地,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该合同可能因 无权处分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对方事后追认)。

(二)供役地已设立抵押权时的签约主体

若供役地已抵押,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仍可签订地役权合同,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地役权的设立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如降低抵押物价值),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例如,抵押人将已抵押的商业用地为他人设立遮光地役权,导致土地价值大幅下降,抵押权人可主张合同无效。

(三)通过转让、继承取得供役地权利时的签约主体

1.供役地权利转让后的签约

供役地权利转让时,若地役权未登记,受让人不受原地役权约束,需役地权利人需与新的供役地权利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已登记,地役权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无需重签合同。

2.供役地权利继承后的签约

供役地权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同时,也需承受原地役权合同的义务。需役地权利人无需与继承人重签合同,但可与继承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费用)。

三、签约时需核实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自然人主体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确认身份信息与供役地权利登记一致);

2.供役地权利证明(如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若为共有财产,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共同共有需全体签字)。

(二)法人或组织主体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主体合法性);

2.供役地权利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内部决策文件(如村委会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若由经办人签约)。

四、签约后的登记与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签约后需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地役权登记,登记时需提交:

1.地役权合同原件;

2.双方身份证明;

3.供役地与需役地的权利证明;

4.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如共有权人同意证明)。

例如,甲与乙签订通行地役权合同后未登记,乙将供役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拒绝甲通行;若已登记,丙需继续容忍甲通行。

五、常见签约误区及风险提示

(一)与非权利人签约的风险

若误与供役地的承租人、借用人等非权利人签约,合同将因 无权处分无效。例如,租户擅自将租赁的土地为他人设立地役权,出租人可主张合同无效,需役地权利人无法实现权利。

(二)忽视共有权人同意的风险

共同共有情形下,若仅与部分共有人签约,合同可能无效。例如,兄弟共有的宅基地,哥哥单独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弟弟可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三)未明确权利范围的风险

合同中未清晰界定地役权的行使范围(如通行路线、取水点位置),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例如,合同仅约定 允许通行,未明确道路宽度,供役地权利人可能限制需役地权利人的通行方式。

地役权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特殊情形下需注意共有、抵押、继承等因素的影响。签约前务必核实对方的权利证明,签约后及时办理登记,以确保地役权的稳定与可对抗性。若对主体资格存疑,建议咨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避免因签约对象错误导致权利落空。地役权的核心是 自愿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主体合法 —— 这是保障地役权顺利实现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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