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康复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两年后因个人发展或其他原因辞职,能否向公司主张赔付?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 “是” 或 “否”,需结合工伤认定结果、伤残等级、离职原因及地方政策综合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待遇分为 “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和 “离职衍生补偿” 两类,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核心前提:这两项手续是主张赔付的 “敲门砖”
无论离职时距工伤发生多久,要获得法定赔付必须满足两个前置条件,缺失任一均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一)已完成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需在 1 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是确认 “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的法定依据,若未在时效内完成认定,即便存在实际工伤事实,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例如:某职工 2022 年 5 月因工受伤,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也未在 2023 年 5 月前补申请,2024 年 6 月辞职时主张工伤赔付,因缺乏工伤认定结论,社保部门及法院均无法支持其诉求。
(二)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 “评残”)。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是确定赔付金额的核心标准,未评残或评残结论无效的,无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核心待遇。
需注意:劳动能力鉴定无严格时效限制,但需在伤情稳定后申请(通常为治疗终结后 3-6 个月)。工伤后继续上班两年再评残,只要伤情已稳定且符合鉴定条件,仍可申请,但需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佐证伤情与工伤的关联性。
二、必赔项目:这两类待遇不受 “上班两年” 影响
只要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即便工伤后工作两年再辞职,职工仍可主张两类法定待遇,公司或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依法支付: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的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待遇的核心特征如下:
1.支付主体:仅限用人单位,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无关。若公司未缴社保,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公司承担。
2.标准依据: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规定,通常与伤残等级、统筹地区工资挂钩。例如:
01湖南省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 个月本人工资;
02部分地区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五级伤残可达 16 个月统筹地区工资。
3.领取条件:仅需满足 “伤残五级至十级 + 劳动关系解除 / 终止”,无论离职是职工主动提出还是公司裁员,均不影响领取。
案例参考:职工王某 2022 年 3 月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继续在公司工作至 2024 年 4 月主动辞职。其月工资为 8000 元(高于当地社平工资 60%),根据当地标准,九级伤残的就业补助金为 8 个月本人工资,公司需支付 64000 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的兜底保障
该待遇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覆盖职工离职后可能的工伤复发医疗费用,核心规则如下:
1.支付条件: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致,仅限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离职时领取。
2.标准规则:通常与伤残等级挂钩,部分地区与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例如湖南省十级伤残的医疗补助金为 6 个月本人工资,由社保基金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
3.特殊情形: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该笔费用需由公司替代支付。
需注意: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已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不享受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
三、可追讨项目:这些待遇若未支付,离职时仍可主张
除离职时的一次性待遇外,若工伤发生后公司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即便已上班两年,职工仍可在辞职时追讨:
(一)未结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评残后即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 27 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25 个月,直至十级 7 个月。该待遇与是否离职无关,若公司或社保基金在评残后未及时支付,职工可在辞职时通过仲裁或投诉追讨,且不受普通劳动争议 1 年仲裁时效限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12 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若工伤后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在辞职时可追讨差额部分,需提供工资流水、停工留薪期确认证明等证据。
(三)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若辞职后工伤复发,职工可凭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记录向社保基金申请报销复发医疗费用。若公司未缴社保,复发费用由公司承担。需注意:复发治疗需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且治疗项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例外情形:这些情况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并非所有工伤后辞职的情形都能获得赔付,以下三类情况需特别注意:
(一)未评残或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
1.未评残:仅被认定为工伤但未评残(如轻微伤未影响劳动能力),离职时无法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仅可追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已发生的费用。
2.一至四级伤残:此类职工已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保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辞职后仍享受该待遇,不额外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待遇减免
根据多地政策(如湖南省),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辞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少 1 年减除 20%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最高减除额不超过全额的 90%。例如:职工距退休年龄 3 年,十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合计 12 个月工资,需减除 60%,仅能领取 4.8 个月工资的待遇。
(三)超过仲裁时效的历史欠付待遇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历史欠付费用,若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超过 1 年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如曾向公司书面追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能被驳回。
五、实操步骤:辞职时主张赔付的 4 个关键动作
工伤职工辞职时要顺利拿到赔付,需按以下步骤操作,确保每一步都有证据支撑:
(一)核查核心材料是否齐全
整理并核对三类关键文件:
1.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工伤合法性);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明确伤残等级);
3.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证明本人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
若材料缺失,需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向公司索要工资记录。
(二)明确待遇标准与支付主体
1.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本地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可通过 12333 热线或政务网查询);
2.若公司已缴社保,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公司支付;若未缴社保,两项均由公司支付。
(三)与公司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
优先与公司协商赔付事宜,建议:
1.提交书面《工伤待遇赔付申请》,明确主张的待遇项目、金额及依据;
2.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或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赔付方案(无论是否达成一致),避免后续公司否认协商事实。
(四)协商无果的法律救济途径
1.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工伤认定、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仲裁周期一般为 45-60 天。
2.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投诉举报:若公司拒不支付且事实清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12333),监察部门可责令公司限期支付。
六、常见争议与应对方法
(一)争议 1:公司以 “主动辞职” 为由拒绝支付就业补助金
应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有权享受就业补助金。可向公司出具法规条文及地方标准,或直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
(二)争议 2:公司主张 “已过时效” 拒绝支付历史欠付工资
应对:提供时效中断证据,如:
1.工伤后 1 年内向公司提交的工资补发申请及签收记录;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受理回执;
3.公司曾承诺补发工资的聊天记录或书面说明。
(三)争议 3: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
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法定鉴定机构作出,公司若有异议需在收到结论后 15 日内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则结论生效。职工可凭生效的鉴定结论直接主张待遇,无需理会公司无依据的异议。
结语
工伤后继续上班两年再辞职,公司是否赔付的核心在于 “工伤认定 + 伤残等级” 两大前提,以及是否符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待遇的领取条件。只要手续齐全、等级明确,职工即便主动辞职,也有权获得公司支付的就业补助金及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关键在于:提前核查材料、明确待遇标准、留存协商证据,遇争议时果断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流程失误或时效问题错失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