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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起诉怎么抗辩?
发布时间:2025-09-26 17: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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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担保人常因债务人违约而被债权人起诉。面对诉讼,不少担保人误以为 签字即需担责,放弃抗辩权利,最终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实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人享有多重法定抗辩权,可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债务合法性等维度维护自身权益。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系统拆解担保人被起诉后的核心抗辩策略、适用场景及证据要点,为担保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首要步骤:先明确保证方式 —— 抗辩的基础前提

保证方式直接决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与抗辩权限,《民法典》将保证分为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抗辩策略存在本质差异。担保人被起诉后,应首先核查保证合同或相关凭证,确认自身保证类型,这是制定抗辩方案的第一步。

(一)一般保证:优先行使 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 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人最核心的抗辩权利,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方式明确为 一般保证:或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2.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

3.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即使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但若未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后债务人财产仍能清偿债务,一般保证人仍可抗辩。

实务案例

张某为李某向王某借款 10 万元提供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款,王某直接起诉张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当庭提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 一般保证),主张王某应先起诉李某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起诉,支持了张某的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但可主张其他抗辩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需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同时起诉二者。此类保证人虽无先诉抗辩权,但可通过其他法定情形抗辩,如保证期间届满、债务已清偿等,后续将详细拆解。

二、一般保证人的核心抗辩策略:围绕 先诉抗辩权展开

一般保证人被起诉后,应优先围绕先诉抗辩权构建抗辩逻辑,同时结合其他情形补充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四类策略:

(一)抗辩 1:债权人未先起诉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这是最直接的先诉抗辩情形。若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直接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保证人可当庭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需提供的关键证据包括:

1.明确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借条、承诺书等;

2.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证明(如无法院立案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二)抗辩 2: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无需保证人担责

即使债权人已起诉债务人,但若债务人名下有房产、存款、车辆等可执行财产,且价值足以覆盖债务,一般保证人仍可主张先诉抗辩权,理由是 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需提供的证据包括:

1.债务人财产线索(如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车辆登记信息);

2.财产价值评估材料(如房产评估报告、车辆询价单),证明财产价值债务金额。

(三)抗辩 3:存在先诉抗辩权的 除外情形,但需举证排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除外情形,若债权人主张存在这些情形,一般保证人需举证反驳,否则抗辩不成立: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可提供债务人的居住证明、联系方式,或证明债务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如近期交易记录);

2.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保证人可提供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或证明债务人已恢复清偿能力;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保证人可提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证明,证明其财产足以清偿;

4.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否认书面放弃的真实性(如申请笔迹鉴定),或证明放弃声明是受欺诈、胁迫签订。

(四)抗辩 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无论何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届满均是保证人的重要抗辩理由,一般保证也不例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约定不明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实务示例

2023 1 1 日,赵某为孙某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借款期限 1 年(2023 1 1 - 2024 1 1 日),未约定保证期间。2024 8 1 日,债权人钱某才起诉赵某要求担责,赵某抗辩称保证期间已过(2024 1 1 + 6 个月 = 2024 7 1 日届满),法院支持赵某的抗辩,判决其免除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策略:聚焦 责任免除债务瑕疵

连带责任保证人虽无先诉抗辩权,但可从保证期间、债务合法性、债权人过错等角度抗辩,核心是证明 保证责任已免除债务本身存在问题,具体包括五类策略:

(一)抗辩 1:保证期间届满,未被主张权利

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需注意:

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如约定 保证期间 2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向保证人主张的,不中断保证期间。

证据要求

1.证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

2.证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的证据(如无催款函、无通话录音、无微信聊天记录)。

(二)抗辩 2:主债务已清偿或部分清偿

若债务人已通过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仅需对剩余债务担责,或无需担责。需提供的证据包括:

1.债务人的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

2.债权人出具的债务结清证明、收据;

3.以物抵债协议及资产交付凭证(如房产过户手续、车辆转让协议)。

(三)抗辩 3:主债务不成立或无效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需担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常见的主债务无效情形包括:

1.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超过 LPR4 倍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如伪造借条、虚假交易);

3.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借款名义进行赌博资金拆借)。

实务案例

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虚构 10 万元借款,让张某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王某起诉张某,张某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未实际交付(无转账记录)、李某与王某存在赌博往来,法院认定主债务不成立,判决张某免除保证责任。

(四)抗辩 4:债权人存在过错,减轻或免除保证人责任

若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无法清偿或扩大损失,保证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常见情形包括:

1.债权人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保证人对转移部分的债务免除责任);

2.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利,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3.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长期不催收导致利息增加),保证人对扩大的损失不担责。

(五)抗辩 5:保证合同本身存在瑕疵

若保证合同的签订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保证人可主张保证合同不生效,从而免除责任,具体包括:

1.保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受欺诈、胁迫签订保证合同(如债权人谎称 签字仅作见证,或威胁保证人家人安全),可申请撤销合同;

3.保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犯罪债务担责),相关条款无效。

四、所有保证人通用的抗辩情形:不分保证方式均可主张

除上述针对特定保证方式的抗辩外,还有三类情形适用于所有保证人,可作为通用抗辩理由,在诉讼中补充使用:

(一)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保证人同样可援引该抗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需注意:

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若债权人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抗辩 主债务已过时效,保证人无需担责

证据要求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证据;

2.债权人未在 3 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如无催收记录、无诉讼 / 仲裁立案信息)。

(二)抗辩 2:债权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

若债权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借款合同中未交付借款、买卖合同中未交付货物),债务人无需履行债务,保证人也可同步抗辩 主债务未发生,保证责任不成立。需提供的证据包括: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义务条款(如借款合同中的 出借人需在 2023 2 1 日交付借款);

2.债权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明(如无银行转账记录、无交货单、无收货人签字)。

(三)抗辩 3:债务金额存在争议,需核减

若债权人主张的债务金额与实际不符(如包含高额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保证人可抗辩要求核减金额,仅对合法合理部分担责。常见争议点包括:

1.利息超过法定上限(民间借贷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4 倍的部分);

2.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 30%,可请求法院调减);

3.债权人主张的费用无合同依据(如 催收费”“服务费未在合同中约定)。

五、实务操作:担保人被起诉后的 4 个关键动作

担保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需按以下步骤有序应对,确保抗辩策略落地:

(一)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梳理案件事实

1.收集保证合同、借条、承诺书等核心文件,确认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

2.收集主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分析主债务的合法性与履行情况;

3.收集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证明是否被主张权利、债务是否清偿;

4.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主债务诉讼时效证据等,为抗辩提供支撑。

(二)第二步:判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锁定核心抗辩点

1.若为一般保证,优先围绕 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构建抗辩;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重点核查 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债务是否合法

3.无论何种方式,均需确认主债务诉讼时效、债权人是否履行义务等通用抗辩点。

(三)第三步: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清晰陈述抗辩理由

1.在法定答辩期内(收到传票后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抗辩主张及法律依据;

2.庭审中结合证据,条理清晰地陈述抗辩理由(如 因保证期间已届满,请求免除保证责任),避免遗漏关键要点;

3.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瑕疵(如 借条无转账记录,主债务未实际发生)。

(四)第四步:必要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若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可申请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主张 应先由债务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可申请追加债务人,要求法院查明债务清偿情况,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六、常见误区:担保人需避免的 3 类错误认知

误区 1签字即需担责,抗辩无用

纠正:保证责任的承担需满足法定条件,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主债务合法性等均是抗辩突破口,多数案件中担保人可通过有效抗辩减轻或免除责任。

误区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无区别

纠正:二者差异极大,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优先让债务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需直接与债务人共同担责,抗辩策略需针对性制定。

误区 3保证期间过了也没关系,反正要担责

纠正: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届满且未被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接免除,法院会直接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求。

结语

担保人被起诉后的抗辩,核心是 找准法定依据、锁定关键证据、针对性制定策略。一般保证人需善用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聚焦责任免除与债务瑕疵,同时结合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通用情形补充抗辩。需特别强调的是,抗辩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当导致抗辩失败。若案件复杂(如涉及大额债务、多方主体),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 替人还债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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