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10 万到手 7 万,一年要还 15 万,这种高利贷能告他们坐牢吗?”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少借款人因高额利息陷入债务深渊,却对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认知困惑。事实上,高利贷并非单纯的 “高利息借贷”,当借贷行为突破法律底线、扰乱金融秩序或伴随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时,就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2025 年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非法放贷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仍是追责核心依据,与《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等形成严密规制网络。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立案标准与维权路径,明确 “民事违法” 与 “刑事犯罪” 的本质界限。
一、法律界定:高利贷的双重属性与刑事追责前提
要判断高利贷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需明确其法律定义与属性 —— 并非所有高息借贷都涉嫌犯罪,只有具备 “非法性”“经营性”“危害性” 三大特征时,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基础界定: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即属民事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该标准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 “高利贷”。例如,若借款合同成立时 LPR 为 3.45%,则年利率超过 13.8% 的部分即属非法利息,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但需明确:单纯约定高息仅构成民事违法,出借人主张超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但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追责的启动,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法定条件。
(二)刑事追责前提:“非法放贷” 的三大核心特征
根据 2019 年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利贷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本质上属于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非法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放贷业务。例如,无金融牌照的公司以 “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名义对外放贷,或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贷款后转贷牟利,均具备非法性。
2.经营性: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司法解释明确 “经常性” 指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贷款展期视为 1 次。这一标准将亲友间偶尔的高息借贷排除在刑事追责之外。
3.危害性:实际年利率超过 36%,且达到 “情节严重” 的量化标准。36% 的年利率是刑事追责的 “利率红线”,即使放贷次数达标,单次年利率未超 36% 的部分也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追责路径:高利贷涉刑的四大核心罪名与适用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中,高利贷相关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及黑恶势力犯罪四类,每类罪名均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
(一)核心罪名一:非法经营罪 —— 经营性放贷的主要追责依据
《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符合 “非法性、经营性、危害性” 特征的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条款。该罪的立案关键在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利率条件与量化标准:
1. 基本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数额标准:个人非法放贷累计 200 万元以上,单位累计 1000 万元以上;
获利标准:个人违法所得累计 80 万元以上,单位累计 400 万元以上;
对象标准:个人放贷对象累计 50 人以上,单位累计 150 人以上;
后果标准: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 加重处罚标准(情节特别严重)
达到以下标准的,量刑可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个人放贷累计 1000 万元以上,单位累计 5000 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 400 万元以上,单位累计 2000 万元以上;
个人放贷对象累计 250 人以上,单位累计 750 人以上;
造成多名被害人出现自杀、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
3. 特殊认定规则
数额接近即构罪:若放贷数额、获利或对象数量达到标准的 80% 以上,且 2 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实际年利率超过 72% 的放贷达 10 次以上,可直接认定为 “情节严重”;
费用计入利息:以介绍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费用,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均需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特定对象例外: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放贷不构罪,但通过特定对象向不特定人放贷、吸收社会人员为 “内部人员” 放贷的,仍需追究责任。
(二)核心罪名二:高利转贷罪 —— 资金来源非法的专门规制
针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 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设立了高利转贷罪,无需满足 “2 年内 10 次以上” 的经营性标准,只要存在 “套取资金 + 高利转贷 + 违法所得较大” 三个要件即构罪。
1. 构成要件解析
资金来源:必须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自有资金转贷不构成本罪;
主观目的:具有 “转贷牟利” 的故意,即套取资金时就打算通过转贷获取高额利息;
利率要求:转贷利率需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形成 “利差” 牟利。
2. 立案与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未达 10 万元但两年内曾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指 50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衍生罪名三:寻衅滋事罪 —— 暴力催收的刑事追责
高利贷往往伴随暴力或软暴力催收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2019 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催收高利贷引发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1. 典型违法催收行为
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借款人住所、单位反复骚扰;
以喷漆、堵门、拉横幅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及其家属;
多次发送恐吓、侮辱信息,或跟踪、骚扰借款人近亲属。
2. 追责关键
只要催收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即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构罪。例如,放贷人纠集多人在借款人小区门口举牌讨债,引发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即可认定为 “寻衅滋事”。若催收过程中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加重情形:涉黑恶势力的高利贷犯罪
《非法放贷意见》第七条明确,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需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定罪处罚,且追责标准大幅降低:
数额标准减半:认定 “情节严重” 的放贷数额、违法所得、对象数量均按普通标准的 50% 执行,例如个人放贷 100 万元以上即可构罪;
数罪并罚:若同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需分别定罪后合并量刑;
从重处罚:对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判处重刑的比例显著高于普通非法放贷案件。
三、实务认定:三大典型案例厘清追责边界
案例一:非法经营罪 —— 职业放贷人超标准放贷获刑
个体工商户赵某未取得金融牌照,2022 年至 2024 年间,以月息 5%(年利率 60%)向 200 余名不特定对象放贷,累计金额达 1500 万元,违法所得 600 万元。部分借款人因无力还款被迫变卖房产,1 人出现精神抑郁。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800 万元。
裁判要点:个人放贷对象超 250 人、违法所得超 400 万元,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加重情形。
案例二:高利转贷罪 —— 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获刑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 “经营周转” 为名,从银行贷款 800 万元,随即以年利率 30% 转贷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 120 万元。银行核查时发现其实际未开展对应经营活动,遂报案。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20 万元。
裁判要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超 10 万元,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例三:寻衅滋事罪 —— 软暴力催收触刑律
某放贷公司为追回高利贷,安排员工王某等人连续一周在借款人张某家门口喷漆、播放哀乐,并用扩音器辱骂张某及其家人,导致邻居围观、社区秩序混乱。张某报警后,法院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裁判要点: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维权与风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应对策略
(一)债务人维权:遭遇高利贷如何追究对方刑责?
1.固定核心证据:收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核算实际年利率(含各项费用);保留催收短信、录音、视频等,证明对方存在暴力或软暴力行为;通过银行流水核查资金来源,若怀疑是套取的信贷资金,可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2.明确报案路径:若对方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提交放贷次数、金额、对象数量等证据;若遭遇暴力催收,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申请伤情鉴定或调取监控录像;若涉嫌黑恶势力,可通过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同步举报。
3.民事刑事联动: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若刑事案件未立案,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超过 LPR 四倍的利息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额部分。
(二)债权人警示:放贷行为的四大刑事风险红线
1.严禁无资质经营性放贷: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通过朋友圈、中介等渠道向不特定人放贷,即使单次利率不高,累计次数超 10 次仍可能构罪。
2.严禁套取资金转贷:不得通过虚构用途从银行贷款后转贷,即使年利率未超 36%,只要获利较大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3.严禁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催收需通过合法途径,不得采取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否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
4.警惕涉黑恶认定:若有组织地放贷并实施违法犯罪,即使单个行为未达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
五、常见误区:关于高利贷刑事责任的四大认知偏差
误区一:“只要利息高就构成犯罪”
纠正:单纯高息仅属民事违法,需同时满足 “未经批准、经常性放贷、年利率超 36%、情节严重” 四大条件,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亲友间偶尔的高息借贷不涉刑。
误区二:“已经还的高息要不回来了”
纠正: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需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民事案件中,借款人可起诉要求返还超过 LPR 四倍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
误区三:“催收时骂人、堵门不算犯罪”
纠正:此类软暴力行为若破坏社会秩序,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若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误区四:“公司放贷比个人更安全”
纠正:单位非法放贷的追责标准更高(如累计 1000 万元构罪),但一旦构成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共同担责,且罚金刑更重。
结语
高利贷的刑事责任追究,本质上是法律对 “金融秩序” 与 “社会稳定” 的双重保护 —— 既严防非法放贷扰乱金融市场,又严厉打击暴力催收侵害公民权益。对于借款人而言,需明确 “高息陷阱” 的刑事边界,遭遇违法放贷或暴力催收时及时固定证据、果断报案;对于出借人而言,需坚守 “资质合规、利率合法、催收文明” 的底线,避免从 “民事出借人” 沦为 “刑事被告人”。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专业放贷,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一旦突破刑事红线,不仅利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辨析行为性质、制定应对策略,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