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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吗?
发布时间:2025-10-31 16: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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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交易与消费维权场景中,产品侵权产品责任纠纷是两个高频出现的法律概念。消费者购买到缺陷产品致人身受损,生产商因他人仿冒产品声誉受损,这些情形究竟属于产品侵权还是产品责任纠纷?两者是否存在包含关系?核心争议点产品侵权算不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进行精准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整合至《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的规制体系。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核心关联、实务区分及维权路径五个维度展开解析,明确两者的法律边界与适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权威指引。

一、核心概念: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定界定

要判断产品侵权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纠纷,首先需明确两者的法定内涵。从法律逻辑来看,两者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存在紧密的交叉关联,核心区别在于责任基础保护客体的差异。

(一)产品侵权: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

产品侵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有术语,而是对因产品相关行为引发的侵权行为的统称,其法律依据源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从实务来看,产品侵权主要涵盖两类行为:

1. 产品缺陷侵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02条)。例如,某品牌电热水器因设计缺陷发生爆炸,致使用者烧伤,属于典型的产品缺陷侵权。

2. 产品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产品,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例如,某工厂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生产运动鞋并销售,构成商标侵权;某企业生产的家具抄袭他人享有专利权的设计,构成专利侵权。

可见,产品侵权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包括因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侵权,也包括因产品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侵权,保护的客体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民事权利。

(二)产品责任纠纷:狭义的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的法定案由(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二级案由),其核心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202条至第1207条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要素包括:

-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特殊情况下包括运输者、仓储者);

- 行为要件:产品存在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

- 损害结果:因产品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纠纷是一个狭义概念,仅针对产品缺陷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争议,保护的客体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不涉及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类型。

二、核心关联与区别: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的逻辑关系

从概念外延来看,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产品责任纠纷是产品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产品侵权的范围远大于产品责任纠纷。两者的具体关联与区别可从四个维度清晰区分:

(一)核心关联:产品缺陷侵权是两者的交集

产品责任纠纷的本质是产品缺陷侵权引发的责任争议,因此,产品缺陷侵权既是产品侵权的子类型,也是产品责任纠纷的唯一核心内容。当发生产品缺陷侵权行为时,受害人以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此时案件的案由即为产品责任纠纷,这是两者最直接的关联。

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婴儿奶粉因含有超标重金属致婴儿健康受损,消费者起诉奶粉生产商要求赔偿,该案件属于产品缺陷侵权,对应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体现了两者的交集关系。

(二)四大核心区别:从客体到责任的全面拆解

对比维度

产品侵权

产品责任纠纷

保护客体

人身权、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种民事权利

仅人身权、财产权

行为核心

产品缺陷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

仅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

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人等

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特殊情况含运输者、仓储者)

案由性质

非法定案由,是侵权行为的统称

法定二级案由,可直接作为诉讼案由

归责原则

依侵权类型不同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

(三)关键区别深度解析: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的差异

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的差异,是实务中区分两者的核心判断标准,直接影响诉讼策略与责任认定:

1. 归责原则差异: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致人损害,就需承担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仅在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或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产品侵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通常适用过错责任,需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是侵权产品仍销售)。

2. 责任主体差异: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限定为生产者、销售者,受害人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民法典》第1203条);而产品侵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可能是生产者、销售者、侵权产品的进口商等,范围更广泛。

三、实务认定:不同场景下的案件性质判断

理论层面的区分需结合实务场景落地。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产品侵权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纠纷,需根据侵权行为类型”“损害客体”“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综合认定,以下为三大典型场景的具体分析:

(一)场景一:产品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这是最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场景,同时也是产品侵权的子类型。此类案件的核心特征是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后果与缺陷直接相关,完全符合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定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20243月,张某购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因刹车系统设计缺陷导致刹车失灵,张某摔倒致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5万元。张某起诉电动自行车生产商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设计缺陷,且缺陷与张某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生产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案中,张某遭遇的产品缺陷侵权,对应的案件性质为产品责任纠纷

此类场景的关键判断点: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损害是否由缺陷直接造成,责任主体是否为生产者或销售者。

(二)场景二: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当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但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构成产品侵权,但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对应的案由为商标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等。

典型案例:某知名服装品牌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服装使用了与A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且服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此案中,B公司的行为属于产品侵权(商标侵权),但因不存在产品缺陷及人身、财产损害,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此类场景的关键判断点:侵权行为是否针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及人身、财产损害。若仅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涉及缺陷致损,则排除产品责任纠纷的适用。

(三)场景三:产品缺陷+知识产权侵权——同时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实务中存在产品既存在缺陷致损,又侵犯知识产权的叠加场景,此时案件同时涉及产品责任纠纷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利人可根据诉求选择单独起诉或合并主张。

典型案例:C公司享有某款厨房搅拌机的专利权,D公司仿冒C公司的专利设计生产搅拌机,且该搅拌机因电机质量缺陷,在使用时发生漏电,致使用者李某触电受伤。李某起诉D公司要求赔偿人身损害;C公司起诉D公司要求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中,D公司的行为既构成产品缺陷侵权(对应产品责任纠纷,由李某主张),又构成专利侵权(对应专利权侵权纠纷,由C公司主张),两个案件虽基于同一产品,但性质不同,需分别处理。

此类场景的关键判断点:是否同时存在缺陷致损知识产权侵权两个独立的侵权事实,权利人可根据自身身份(消费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对应的维权路径。

四、维权路径:不同案件性质的诉讼策略差异

因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对应的维权路径、举证责任与诉讼策略也存在显著差异。明确案件性质是制定有效维权方案的前提。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维权要点(针对产品缺陷致损)

产品责任纠纷的维权核心是证明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受害人(通常为消费者)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固定证据:留存产品购买凭证(发票、订单)、产品实物及包装、缺陷部位照片或视频、医疗记录(人身损害时)、财产损失证明(如维修单据)等;

2. 选择被告: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建议优先起诉销售者(举证更便捷),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3. 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身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若主张免责,需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民法典》第1204条);

4. 主张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要点(针对商标、专利等侵权)

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核心是证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行为存在及侵权人主观过错,权利人(通常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固定权利证据: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自身享有合法知识产权;

2. 固定侵权证据: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拍摄侵权产品销售场景、留存侵权产品宣传资料等,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3. 选择被告:起诉生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为侵权提供帮助的平台方;

4. 举证责任分配:权利人需证明自身享有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与权利产品构成相同或近似”“侵权人实施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销售者若主张免责,需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提供合法来源(《商标法》第64条);

5. 主张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若损失或获利难以计算,可主张法定赔偿(如商标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

(三)叠加场景的维权策略

若同时存在产品缺陷致损与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需根据自身身份选择维权方向:

- 消费者身份:仅需关注产品责任纠纷,主张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无需关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 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仅需关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张停止侵权与经济赔偿,若自身未遭受缺陷致损,无需主张产品责任;

- 同时为消费者与权利人:可在同一诉讼中合并主张产品责任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但需分别举证对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五、常见误区纠正:产品侵权认知的四大雷区

实务中,当事人常因混淆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的概念,导致维权方向错误或举证不足。以下为四大典型误区及法律纠正:

误区一:产品侵权就是产品责任纠纷

纠正:产品侵权是广义概念,包含产品责任纠纷与知识产权侵权等多种类型。仅当产品因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侵权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若仅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误区二:产品质量合格就不会构成产品责任纠纷

纠正:产品质量合格不等于不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如儿童玩具虽符合标准但存在易脱落小零件致儿童误吞风险),仍可能构成缺陷,引发产品责任纠纷。

误区三:起诉产品责任纠纷必须起诉生产者

纠正:《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选择起诉销售者可降低举证难度(如无需远赴生产者所在地取证),更有利于维权。

误区四: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致人损害,可主张产品责任纠纷

纠正: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是产品缺陷致损,与知识产权侵权无关。即使侵权产品致人损害,若损害原因是产品缺陷(如仿冒产品的质量问题),则可主张产品责任纠纷;若损害原因与知识产权侵权无关(如正品与仿冒品均存在缺陷),则知识产权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需分别处理。

结语

产品侵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的关系可概括为:产品责任纠纷是产品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产品侵权不等于产品责任纠纷。两者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损害客体是否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对消费者而言,遭遇产品致损时,需先判断是否为产品缺陷致损,若为是,则按产品责任纠纷维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企业而言,发现产品被仿冒时,需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重点证明知识产权权属与侵权行为;若同时存在缺陷致损与知识产权侵权,需根据自身身份精准选择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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