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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后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发布时间:2025-11-07 16: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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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自然灾害避险等背景下,农村搬迁成为常见现象。从进城落户到跨村安置,从自愿搬迁到政策性移民,不同形式的搬迁让不少农户产生疑问:“搬迁后我还能保留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户口迁走了,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核心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农户的经济收益和生活保障。搬迁后该权利的归属,并非“一刀切”式的保留或收回,而是取决于搬迁去向、户口变动情况、承包地是否自愿交回等多重因素,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政策文件,系统解析不同搬迁场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梳理权益维护要点与实操建议,为搬迁农户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核心原则:承包期内“稳定承包关系”,搬迁不必然丧失权利

要判断搬迁后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也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条款明确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以“承包期”为核心依据,只要承包期未满,发包方就无权随意收回承包地,搬迁本身并不构成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长期稳定”政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上述承包期内,即使农户发生搬迁,其承包经营权也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自愿交回”“依法征收”等法定情形,否则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

二、分类解析:不同搬迁场景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搬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核心取决于“搬迁去向”和“户口变动状态”。实践中,搬迁主要分为“进城落户搬迁”“本集体内部搬迁”“跨集体经济组织搬迁”“政策性移民搬迁”四大场景,不同场景的权利归属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一)场景一:进城落户搬迁——自愿选择,可保留可退出

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搬迁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迁入小城镇(如县城、建制镇)和迁入设区的市(如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两种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两种情况均保障农户的选择权,搬迁后是否保留承包经营权由农户自主决定。

1. 迁入小城镇落户:默认保留,可自主流转或退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里的“进城落户”涵盖迁入小城镇的情形。

具体权益规则如下:

- 默认保留承包经营权:农户迁入小城镇落户后,未主动提出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必须保留其承包经营权,不得强制收回;

- 自主选择权益处置方式:农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三种处置方式——一是自行耕种,继续享有承包地的收益权;二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如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获取流转收益;三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由发包方给予适当补偿;

- 户口迁出不影响权利:即使农户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小城镇,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

典型案例:农户张某一家从某村迁入县城落户,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张某未向村委会提出交回承包地,而是将承包地出租给同村村民李某耕种,每年收取租金。村委会以张某户口已迁出为由,要求收回其承包地,张某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迁入小城镇落户,未自愿交回承包地,村委会无权收回,判决村委会停止侵权,张某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2. 迁入设区的市落户:可保留,需明确表示不退出

与迁入小城镇不同,农户迁入设区的市落户(如从农村迁入地级市城区),因设区的市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较高,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规则略有不同,但仍以“自愿”为核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全家迁入”,而非部分家庭成员迁入;二是“迁入设区的市”,而非小城镇或县级市;三是“转为非农业户口”。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更加强调农户的自愿选择权。实践中,若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明确表示不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若农户未明确表示,发包方应先进行催告,催告后农户仍不交回的,发包方方可收回耕地和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仍需保留,不得收回)。

此外,即使农户交回承包地,也需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发包方应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执行。

(二)场景二:本集体内部搬迁——承包经营权不变,可申请调整地块

本集体内部搬迁是指农户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搬迁,如从村东头搬迁到村西头、从一个村民小组搬迁到另一个村民小组(仍属同一村委会)等。此类搬迁因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最为明确——承包经营权不变。

核心规则如下:

1. 承包地权属不变:农户在本集体内部搬迁,户口仍在原集体,其承包的土地权属不受影响,发包方不得因搬迁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2. 可申请调整地块位置:若原承包地因搬迁变得偏远,耕种不便,农户可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与本集体其他农户互换承包地,或由发包方在集体预留地、机动地中调整地块给农户耕种,但不得减少承包地面积;

3. 权益处置方式灵活:农户可自行耕种、流转经营权或自愿交回承包地,处置规则与未搬迁农户一致。

例如,某村村民王某因村里统一规划,从村北搬迁到村南居住,其原承包的村北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变。因耕种不便,王某与同村居住在村北的李某协商互换承包地,经村委会同意并备案后,双方完成互换,王某取得村南李某原承包的3亩耕地的经营权。

(三)场景三:跨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原承包权保留,新集体无分配义务

跨集体经济组织搬迁是指农户从原集体经济组织(如甲村)搬迁到另一集体经济组织(如乙村),户口也随之迁入新集体。此类搬迁涉及两个集体的利益,承包经营权归属需区分“原集体权利”和“新集体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核心规则如下:

- 原集体承包经营权保留:农户搬迁到新集体后,其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原发包方不得因农户户口迁出而强制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的权益(如耕种、流转、征收补偿等)仍归农户所有;

- 新集体无强制分配承包地义务:农户迁入新集体后,是否能获得新的承包地,取决于新集体是否有多余的土地(如预留地、机动地、村民交回的承包地等)。若新集体有多余土地,农户可申请承包;若没有,新集体无义务为其分配承包地,农户不得强行要求新集体分地;

- 原承包地处置自愿:农户可选择继续保留原承包地并流转给他人耕种,也可自愿将原承包地交回原发包方,获取适当补偿,但交回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申请承包地。

典型案例:农户赵某一家从甲村搬迁到乙村,户口也迁入乙村。赵某在甲村有2亩承包地,甲村村委会以其户口已迁出为由,要求收回该承包地,赵某拒绝。同时,赵某向乙村村委会申请承包地,但乙村无多余土地,未予分配。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村返还承包地,法院判决甲村停止侵权,赵某继续享有原承包地的经营权;对于乙村未分地的问题,因乙村无多余土地,赵某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四)场景四:政策性移民搬迁——按搬迁政策约定,兼顾权益保障

政策性移民搬迁是指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如水库、铁路建设)、生态保护(如退耕还林、生态移民)、自然灾害避险(如洪水、地震灾后搬迁)等原因,由政府组织的规模化搬迁。此类搬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需结合具体搬迁政策确定,但必须遵循“保障农户基本权益”的原则。

常见政策规则如下:

1. 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若移民在原集体范围内就地安置,或搬迁到邻近的同一乡镇的其他集体,其原承包地经营权通常予以保留,或由政府协调新集体分配同等面积的承包地;

2. 跨区域异地安置:若移民跨县、跨市异地安置,原承包地通常由原集体收回,政府会协调安置地集体为移民分配新的承包地,或通过发放安置补偿款、提供就业保障等方式替代土地承包权益;

3. 自愿选择与合理补偿:政策性移民搬迁中,农户对原承包地的处置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政府需明确告知原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保留、交回、征收等)及补偿标准,不得强制移民放弃承包经营权;

4. 征收补偿优先:若原承包地因政策性搬迁被依法征收,农户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征收补偿,补偿标准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例如,某水库建设项目需征收某村部分土地,村民孙某一家属于移民搬迁范围,政府为其安排到邻县的移民安置点落户。根据搬迁政策,孙某原承包地被依法征收,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同时安置点所在村为其分配了同等面积的承包地,保障了其土地承包权益。

三、法定例外:这3种情形下,搬迁后可能丧失承包经营权

虽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但在以下3种法定情形下,农户搬迁后可能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情形均以“自愿”或“法定程序”为前提,发包方不得擅自适用。

(一)情形一: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这是农户丧失承包经营权的最常见情形。

适用该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愿”,发包方不得胁迫、诱导农户交回承包地;二是“书面通知”,农户需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交书面交回申请,口头通知无效;三是“合理补偿”,发包方需对交回承包地的农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可协商确定。农户交回承包地后,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向原集体申请承包地。

(二)情形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若农户的承包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标的物(承包地)灭失而终止,农户丧失承包经营权,但有权获得法定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需注意的是,征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发布征收公告、开展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征收行为违法,农户有权拒绝交出承包地。

(三)情形三: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不交回承包地

如前文所述,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交回耕地和草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该耕地和草地,农户丧失相应的承包经营权。但林地承包经营权仍受保护,发包方不得收回。

四、权益维护:搬迁农户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大实操要点

搬迁过程中,部分农户因法律意识淡薄或信息不对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易受侵害。以下为5大权益维护要点,帮助农户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一)要点一:保留承包地权属证明,核心凭证不可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搬迁后务必妥善保管。若证书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在流转承包地、主张征收补偿或应对发包方侵权时,承包经营权证是核心证据,无凭证将增加维权难度。

(二)要点二:拒绝强制交回,明确表示保留权利

若发包方以“搬迁”“户口迁出”等为由要求农户强制交回承包地,农户应明确拒绝,并书面告知发包方“自愿保留承包经营权”。若发包方采取停水停电、毁坏农作物等方式逼迁,农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要点三:流转经营权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

搬迁后若不自行耕种承包地,农户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获取流转收益。流转时需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明确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向发包方备案。避免口头约定,防止出现“流转后拿不到租金”“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纠纷。

(四)要点四:遭遇征收时,核实程序并确认补偿

若承包地面临征收,农户需首先核实征收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查看是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随意交出承包地。

(五)要点五:跨集体搬迁时,厘清原集体与新集体权益

跨集体搬迁的农户,需明确原承包地的权益归属,与原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承包地的耕种、流转或交回事宜。同时,向新集体咨询是否有多余土地可承包,若新集体分配了承包地,需及时办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若未分配,需保留原承包地的权属证明,避免“两头落空”。

五、常见问题:搬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6大高频疑问解答

在搬迁实践中,农户常遇到各类疑问,以下为6大高频问题及法律解答,帮助农户快速厘清权益边界:

疑问1:我进城打工,户口还在农村,村里能收回我的承包地吗?

解答:不能。您仅进城打工,户口未迁出,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您可自行耕种、委托亲友耕种或流转给他人,流转收益归您所有。

疑问2:全家迁入县城落户,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承包地必须交回吗?

解答:不必。县城属于小城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户可自愿选择保留或交回承包地,村委会不得强制收回。您可保留承包地并流转,或自愿交回获取补偿。

疑问3:跨村搬迁后,原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该归我还是原村委会?

解答:补偿款归您所有。您跨村搬迁后,原承包地的经营权仍归您,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均归您所有,原村委会无权截留或侵占。

疑问4:自愿交回承包地后,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解答: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后,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向原集体申请承包地。交回前需谨慎考虑,避免冲动决策。

疑问5:政策性移民搬迁后,没分到新的承包地,原承包地还能要回来吗?

解答:若原承包地未被征收或交回,您仍享有经营权,可要求原村委会返还;若原承包地已被征收,您应获得征收补偿,若未获得,可向政府部门投诉;若原承包地已被原村委会分配给他人,您可要求原村委会给予合理补偿。

疑问6:村委会以“户口迁出”为由注销我的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吗?

解答:不合法。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承包期届满、承包地被征收、自愿交回等),户口迁出并非注销的法定理由。您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村委会的注销行为,恢复您的承包经营权登记。

六、结语

搬迁后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取决于“承包期是否未满”“是否自愿交回”“搬迁去向”三大要素。《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农户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搬迁随意收回承包地,进城落户也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为条件。

对搬迁农户而言,需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核心凭证,明确自身权利边界,拒绝发包方的强制交回要求;在流转承包地、交回承包地或面临征收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权益清晰;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障搬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包方、政府部门及农户各方需共同遵守法律规定,让搬迁农户“搬得出、稳得住、权益有保障”,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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