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界定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协议签订后,若拆迁方迟迟不履行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等核心义务,被拆迁方往往陷入两难:忍气吞声等待可能错失维权时机,直接毁约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不少被拆迁方存在疑问:拆迁方先不履行协议,我方是否有权“以牙还牙”毁约?毁约后会面临哪些风险?除了毁约还有哪些合法维权方式?
一、核心结论:拆迁方违约≠我方可以毁约,盲目毁约风险极高
不少被拆迁方认为“拆迁方先不履行协议,我就有权毁约”,这种“对等报复”的认知存在严重法律误区。从法律层面而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具有独立性,拆迁方违约不能成为被拆迁方毁约的合法理由,盲目毁约反而可能导致自身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某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刘某签订协议,约定3个月内支付补偿款120万元,刘某在收到补偿款后15日内搬迁。协议签订后,拆迁方逾期6个月未支付补偿款,刘某一气之下拒绝搬迁,还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拆迁方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履行搬迁义务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拆迁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刘某无权以此为由毁约,判决刘某限期搬迁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判决拆迁方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拆迁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被拆迁方的违约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规制。二者的违约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相互抵消或替代。
二、法律透视:为什么拆迁方违约,我方也不能随意毁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是行政协议(拆迁方为行政机关)还是民事协议(拆迁方为企业),其履行均需遵循合同法律的核心原则。被拆迁方不能随意毁约,本质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义务独立性及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即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被拆迁方若以此为由毁约,同样违反了协议约定,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拆迁方的实际损失等。法律不会因为一方违约,就豁免另一方的履约义务。
(二)双务合同的义务独立性:各自义务互不替代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例如,拆迁方的义务是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权利是要求被拆迁方按时搬迁、交付房屋;被拆迁方的义务是按时搬迁、交付房屋,权利是要求拆迁方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但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拒绝履行”,而非“毁约”,二者有本质区别:拒绝履行是暂时中止自身义务,待对方履行后再恢复履行;毁约则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或实施与协议约定相悖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三)拆迁行为的特殊性:涉及公共利益与行政职权
若拆迁方为行政机关(如街道办、住建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如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此时,被拆迁方随意毁约,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法律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要求更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拆迁方(行政机关)违约的救济方式,但并未赋予被拆迁方毁约的权利。
三、风险警示:盲目毁约可能面临的4类法律后果
若被拆迁方在拆迁方违约后盲目毁约,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面临以下4类后果:
(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拆迁方毁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即使未约定违约金,拆迁方也可要求被拆迁方赔偿因毁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聘请第三方搬迁的费用等。
例如,某企业作为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在收到补偿款后30日内搬迁,若张某违约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拆迁方逾期支付补偿款,张某拒绝搬迁并拒绝沟通,导致企业工期延误产生10万元损失。企业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10万元损失。
(二)丧失优先维权地位,陷入被动局面
拆迁方违约后,被拆迁方本处于“守约方”的有利地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拆迁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但一旦被拆迁方毁约,自身变为“违约方”,不仅无法要求拆迁方承担全部责任,反而可能被拆迁方反诉,陷入“既要承担自身违约责任,又要维权”的双重被动局面。
实践中,不少拆迁方会利用被拆迁方的毁约行为,将责任转移给被拆迁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原协议义务,导致被拆迁方的补偿款、安置房屋等权益迟迟无法实现。
(三)面临强制履行风险,权益进一步受损
若拆迁方为行政机关,且拆迁项目涉及公共利益,被拆迁方毁约拒绝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使拆迁方存在违约行为,若被拆迁方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是直接毁约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仍可能裁定强制执行,被拆迁方不仅需搬迁,还可能因抗拒执行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
(四)协议被解除,后续维权难度加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拆迁方违约后,被拆迁方未及时催告,反而直接毁约,拆迁方可能以被拆迁方“预期违约”或“根本性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被拆迁方需重新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补偿,维权周期大幅延长,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正确应对: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的6步合法维权路径
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被拆迁方的核心应对原则是“守好履约底线,依法主张权利”。具体可遵循以下6步维权路径,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避免违约风险:
(一)步骤1:固定证据,明确拆迁方违约事实
维权的前提是证明拆迁方存在违约行为,被拆迁方需第一时间收集、固定以下证据:
1. 协议原件及附件:明确协议中约定的拆迁方义务,如补偿款支付时间、金额、支付方式,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这是证明违约的核心依据;
2. 违约证据:如补偿款逾期未到账的银行流水记录、拆迁方承诺履行却未履行的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安置房屋未按约定建设或交付的现场照片、视频等;
3. 自身履约证据:如自身已按协议约定做好搬迁准备、未实施任何违约行为的证明,避免拆迁方反称被拆迁方先违约。
(二)步骤2:书面催告,要求拆迁方限期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主张对方违约需先履行催告义务。被拆迁方应向拆迁方出具书面《催告函》,明确以下内容:
- 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签订时间及核心约定;
- 拆迁方的具体违约行为(如逾期X天未支付补偿款、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屋);
- 要求拆迁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如7日内支付补偿款、30日内交付安置房屋);
- 明确告知若拆迁方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催告函》建议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邮寄凭证(如EMS快递单、签收记录),确保拆迁方已收到催告内容。
(三)步骤3:协商沟通,争取低成本解决问题
催告后,被拆迁方可主动与拆迁方沟通,了解其违约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政策调整等),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
- 若拆迁方逾期支付补偿款,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按LPR计算)并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
- 若拆迁方无法按时交付安置房屋,可要求其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或更换其他等价安置房屋。
协商过程中,需全程记录沟通内容(如录音、会议纪要),若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履行内容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争议。
(四)步骤4:区分协议性质,选择对应维权渠道
若协商无果,被拆迁方需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选择不同的维权渠道:
1. 行政协议(拆迁方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拆迁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①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协议;②要求拆迁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③若拆迁方无法履行协议,要求解除协议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例如,某住建局作为拆迁方与被拆迁户李某签订行政协议,约定6个月内交付安置房屋,后逾期1年仍未交付。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住建局3个月内交付安置房屋,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逾期安置补助。
2. 民事协议(拆迁方为企业):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拆迁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仲裁请求可包括:①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协议;②要求拆迁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③若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如补偿款差额、搬迁损失等)。
(五)步骤5: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若拆迁方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被拆迁方可在起诉或仲裁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拆迁方的相应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确保法院判决生效后,拆迁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
(六)步骤6: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维权结果
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支持了被拆迁方的诉讼请求,而拆迁方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拆迁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划拨拆迁方银行账户资金、拍卖其财产用于支付补偿款或违约金等,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
五、特殊情形:这2种情况下,可依法解除协议(而非毁约)
需要明确的是,“解除协议”与“毁约”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解除协议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合法行为,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毁约是违反协议约定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以下2种情形下,被拆迁方可依法解除协议,无需承担责任:
(一)情形1:拆迁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拆迁方未履行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等主要义务,被拆迁方经书面催告后,拆迁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拆迁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拆迁方赔偿损失。
例如,拆迁方与被拆迁户王某约定,拆迁方在2023年1月1日前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王某在收到款项后15日内搬迁。后拆迁方逾期未支付,王某出具催告函要求其15日内支付,拆迁方仍未支付。此时,王某可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拆迁方赔偿因等待履行造成的损失。
(二)情形2:拆迁方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拆迁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被拆迁方可直接请求解除协议。
例如,被拆迁户张某与拆迁方约定,拆迁方为张某置换一套位于某学区内的安置房屋,用于子女入学。后拆迁方告知该学区房已被出售,无法交付,且无其他等价学区房可供置换。此时,张某签订协议的核心目的(子女入学)无法实现,可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拆迁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常见误区澄清:拆迁方违约维权的5个高频错误认知
误区1: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我就可以拒不搬迁,这是“正当防卫”?
【澄清】错误。拒不搬迁属于毁约行为,并非“正当防卫”。拆迁方不履行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被拆迁方拒不搬迁也需承担自身违约后果。正确做法是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要求拆迁方履行,同时按协议约定做好搬迁准备,避免陷入违约风险。
误区2:拆迁方违约,我可以自行扣押其财产抵偿补偿款?
【澄清】错误。个人或单位无权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即使拆迁方违约,被拆迁方也需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置拆迁方财产。私自扣押财产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3:与拆迁方口头约定延期履行,就不用书面确认?
【澄清】错误。口头约定难以举证,若拆迁方事后反悔,被拆迁方无法证明约定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拆迁方违约或自身违约。即使达成延期履行的共识,也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期限、后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
误区4:拆迁方是行政机关,违约了只能自认倒霉?
【澄清】错误。行政机关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违约的,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支付赔偿或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身份不能豁免其违约责任。
误区5:解除协议后,就不能再要求拆迁方履行原协议了?
【澄清】正确。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拆迁方不能再要求拆迁方履行原协议约定的义务,但可以要求拆迁方承担因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原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与市场价值的差额、搬迁损失等。
七、典型案例:拆迁方违约后,不同应对方式的结果对比
案例1:盲目毁约,被拆迁方承担双重责任
2022年,某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赵某签订协议,约定拆迁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补偿款150万元,赵某在收到款项后20日内搬迁。协议签订后,拆迁公司逾期4个月未支付补偿款,赵某拒绝搬迁,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拆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搬迁义务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赵某反诉要求拆迁公司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公司逾期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需支付150万元补偿款及逾期利息;赵某拒绝搬迁并出租房屋构成毁约,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限期搬迁。最终判决双方均履行各自义务,赵某因盲目毁约额外承担了5万元违约金。
案例2:依法维权,被拆迁方全额获赔
2021年,某住建局与被拆迁户孙某签订行政协议,约定住建局在6个月内交付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孙某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搬迁。孙某按约定搬迁后,住建局逾期1年未交付安置房屋,经孙某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孙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交付安置房屋并支付逾期安置补助。
法院审理认为,住建局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屋构成违约,判决住建局3个月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安置房屋,并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安置补助。最终,孙某不仅获得了安置房屋,还额外获得了3.6万元逾期安置补助。
【案例启示】拆迁方违约后,盲目毁约只会导致自身承担责任,而依法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八、结语
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被拆迁方最核心的原则是“保持理性,依法维权”——拆迁方的违约行为不能成为自身毁约的借口,盲目“以牙还牙”只会陷入违约风险,得不偿失。正确的应对路径是:先固定证据、书面催告,再通过协商沟通寻求低成本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根据协议性质选择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确保权益实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除协议”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需满足“催告后仍未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条件,且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而非自行解除。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被拆迁方需坚守履约底线,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丧失维权优势。
拆迁补偿涉及被拆迁方的核心财产权益,面对拆迁方违约,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