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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发布时间:2026-01-05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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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安装光伏板遮挡采光,这是相邻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楼上漏水导致自家天花板损坏,主张侵权赔偿还是相邻权救济?”“相邻权纠纷和一般侵权纠纷的维权路径有区别吗?”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这类疑问普遍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邻里间因采光、排水、通行、噪音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25年相关数据显示,相邻权纠纷占不动产纠纷总量的35%,其中62%的当事人混淆了相邻权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法律定性,导致维权流程错乱、诉求主张偏差。

 

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相邻权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的特殊类型,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相邻权纠纷既具备侵权纠纷的核心构成要件,又因权利主体的相邻性、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在责任认定、救济方式上有别于普通侵权纠纷。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相邻权纠纷的侵权属性、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实务区分要点,帮读者精准把握维权方向。

 

一、核心法律依据:4大条款定调,相邻权纠纷的侵权属性支撑

 

厘清相邻权纠纷与侵权纠纷的关系,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以下4大核心条款为关键依据,相关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一)依据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该条款明确了相邻权利人的基本义务,即行使自身不动产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是侵权责任的前提,若违反该义务导致相邻方权益受损,即构成侵权。

 

(二)依据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相邻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分别对通行权、排水权等作出规定。这些条款明确了相邻权的具体内容,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直接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

 

(三)依据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纠纷的定义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相邻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侵害相邻权产生的纠纷,自然属于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畴,即相邻权纠纷本质上是侵权纠纷的一种。

 

(四)依据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相邻权纠纷的受害人主张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诉求,均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一步印证了相邻权纠纷的侵权属性。

 

二、核心结论:相邻权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兼具共性与特殊性

 

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实践,相邻权纠纷与侵权纠纷的关系可概括为: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但并非普通侵权纠纷,而是具有特殊构成要件与责任认定规则的特殊侵权纠纷。具体可从“共性”与“特殊性”两个维度理解:

 

(一)维度一:与普通侵权纠纷的共性——具备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

 

相邻权纠纷完全符合侵权纠纷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一是存在侵权行为,即相邻方违反《民法典》相邻关系章节的规定,实施了影响通风、采光、通行等的行为(如安装光伏板遮挡采光、违规排放噪音等);二是存在损害后果,即该行为导致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日照时长减少、生活安宁受扰等);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四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此处的过错既包括故意(如故意搭建构筑物遮挡邻居采光),也包括过失(如因施工不当导致污水倒灌邻居房屋)。

 

2025年广西某小区阳台玻璃反光纠纷中,被告封闭阳台时未考虑反光影响,导致原告家中夏季长时间处于刺眼状态,影响正常生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判决其采取贴反光膜等措施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购置遮光窗帘的费用,这一判决正是基于相邻权纠纷的侵权属性作出的。

 

(二)维度二:区别于普通侵权纠纷的特殊性——三大核心特征

 

相较于普通侵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因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特殊,仅限定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业主、承租人等不动产使用人),权利主体之间存在天然的地理毗邻关系,这是普通侵权纠纷所不要求的;二是侵权行为特殊,多为“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并存,且行为往往是行使自身不动产权利的衍生行为(如装修房屋、安装设施等),而非独立的侵权行为;三是责任认定特殊,引入“容忍义务”作为责任减免的重要考量因素,即相邻方需对轻微影响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仅当行为超出社会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2025年上海某小区光伏板遮挡采光纠纷中,法院并非仅依据“存在遮光行为”就认定侵权,而是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强制性规范,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日照减少幅度超20%,超出了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才最终认定构成侵权。若仅是轻微遮光,未达到实质性影响程度,相邻方则需承担容忍义务,无法主张侵权赔偿。

 

三、实务关键:3个核心要点,精准认定相邻侵权

 

在实际处理相邻权纠纷时,需把握以下3个核心要点,准确区分“合法行使权利”与“相邻侵权”,避免维权偏差:

 

(一)要点一: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尺——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

 

“容忍义务”是相邻权纠纷侵权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也是其区别于普通侵权纠纷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为标尺,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判断:一是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环保标准等),若违反则直接推定超出容忍限度;二是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日照时长减少比例、噪音分贝值等是否达到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三是行为的可回避性,即行为人是否有更合理的替代方案避免损害(如光伏板安装可采用顺坡镶嵌方式避免遮光却未采用)。

 

2025年上海光伏板纠纷中,司法鉴定显示原告住宅部分窗户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长减少超20%,且被告的安装方式违反了《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超出容忍限度,构成侵权。反之,若仅是邻居日常生活产生的轻微噪音,未超出环保标准,相邻方则需容忍,不得主张侵权。

 

(二)要点二:责任承担方式的优先选择——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核心

 

普通侵权纠纷多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而相邻权纠纷因涉及不动产的持续使用,责任承担方式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为主,赔偿损失为辅。这是因为相邻权纠纷的核心诉求是恢复正常的相邻关系,保障不动产的正常使用,而非单纯弥补经济损失。

 

例如,在通行权纠纷中,若邻居擅自封堵公共通道,受害人的核心诉求是要求拆除封堵物、恢复通行,而非要求经济赔偿;仅当封堵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额外损失(如因绕行产生的运输费用)时,才会同时主张赔偿损失。2025年广西反光纠纷中,法院优先判决被告采取贴反光膜的措施排除妨碍,仅在必要时判决赔偿遮光窗帘费用,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三)要点三:权利主体的范围界定——不仅限于业主,还包括不动产使用人

 

普通侵权纠纷的权利主体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人,而相邻权纠纷的权利主体范围虽限定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但此处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业主),还包括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不动产使用人。因为相邻权的核心是不动产的使用权益,使用人同样享有通风、采光、通行等基本使用权益,其权益受损时,有权主张侵权责任。

 

实务中,租户因邻居噪音、遮光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法院均认可租户的原告主体资格,支持其基于相邻权提出的排除妨碍等诉求。这一规则既保障了不动产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相邻关系制度“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立法初衷。

 

四、常见认知误区:4个高频错误,精准规避

 

2025年实务案例中,关于相邻权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误解集中在4个方面,需重点澄清,避免影响权益主张:

 

(一)误区一:“相邻权纠纷是邻里矛盾,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纠纷”——错!

 

部分当事人认为相邻权纠纷是“邻里间的小事”,仅属于道德层面的矛盾,无需上升到侵权层面。但事实上,相邻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具备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侵权纠纷。即使是邻里之间,只要行为超出容忍限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误区二:“只要影响了相邻方,就构成相邻侵权”——错!

 

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相邻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可避免会对邻居产生轻微影响,这类轻微影响属于正常容忍范围,不构成侵权。只有当影响超出社会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且违反法律规定时,才构成相邻侵权。例如,邻居装修产生的短期噪音,若未超出环保标准且未持续过长时间,相邻方需予以容忍,不得主张侵权。

 

(三)误区三:“相邻权纠纷只能主张排除妨碍,不能要求赔偿损失”——错!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相邻权纠纷的主要救济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主张赔偿损失。若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相邻方的正常使用,还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房屋损坏维修费用、因无法正常经营产生的损失等),受害人有权同时主张赔偿损失。2025年上海光伏板纠纷中,若原告能证明因日照减少导致房屋价值贬损或其他经济损失,同样可要求被告赔偿。

 

(四)误区四:“租户不是业主,无权主张相邻权侵权赔偿”——错!

 

相邻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业主,还包括不动产使用人。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对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等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当这些权益被相邻方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2025年典型案例:相邻权纠纷侵权属性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原告查某、周某系某小区102室业主,被告张某系北侧相邻业主。张某在自家屋顶大面积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导致查某、周某住宅一、二层及院落不同程度日照减少,部分窗户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长减少超20%。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光伏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安装光伏板的方式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日照减少幅度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最终判决被告拆除部分光伏板并降低部分装置高度,排除对原告采光权的妨碍。

 

案例二:原告莫某、邓某与被告苏某系相邻楼栋住户,被告封闭阳台的玻璃反射光夏季长时间照射原告家中,导致原告生活安宁受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在三十日内对阳台玻璃采取贴反光膜等有效措施,并赔偿原告购置遮光窗帘的费用137.12元。

 

案例启示:两起案例均明确了相邻权纠纷的侵权属性,法院均以侵权构成要件为核心进行审理,判决侵权方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实务中,判断相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核心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

 

六、实务操作指南:相邻权侵权维权的4个关键步骤

 

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按以下步骤维权,确保诉求得到有效支持:

 

(一)步骤一:固定侵权证据,明确损害事实

 

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需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侵权行为证据,如拍摄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记录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具体表现;二是损害后果证据,如房屋受损照片、日照时长记录、噪音检测报告等,若涉及专业问题(如日照减少幅度、房屋安全影响等),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三是因果关系证据,如证明损害后果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书面说明、专家意见等。

 

(二)步骤二:优先协商调解,尝试低成本解决

 

相邻权纠纷涉及邻里关系,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也有利于维护邻里和睦。可直接与侵权方沟通,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及法律依据,提出具体诉求(如拆除违规设施、采取降噪措施等);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街道办、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形成调解协议。

 

(三)步骤三:协商无果,提起侵权诉讼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诉讼时需明确诉讼请求(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提交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需注意,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步骤四:申请行为保全,及时制止侵权

 

若侵权行为正在持续,且可能导致损害扩大(如持续排放有毒气体、违规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等),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七、结语

 

“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的核心答案清晰明确:属于。相邻权纠纷不仅具备侵权纠纷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诉求主张、责任承担方式也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一类具有特殊主体、特殊行为特征的特殊侵权纠纷。

 

建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严格遵守《民法典》相邻关系章节的规定,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忽视“容忍义务”而构成侵权;当自身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要明确其侵权属性,通过固定证据、协商调解、诉讼维权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精准提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诉求。同时,邻里之间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理性处理矛盾,共同维护和谐的相邻关系。唯有精准把握相邻权纠纷的法律属性,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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