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还能按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与施工合同相同的管辖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是纠纷解决的首要前提,直接影响诉讼效率与权益实现。2025年司法数据显示,此类纠纷中因管辖异议导致案件移送、审理周期延长的占比达35%,其中多数源于当事人对管辖法律规定的认知偏差。
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核心,兼顾级别管辖、约定管辖的特殊规则,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差异化规定。本文结合2024-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管辖法律规定、适用场景及实务要点,帮当事人精准锁定管辖法院。
一、核心法律依据:管辖规则的法定支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分散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以下核心条款为关键依据,相关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一)专属管辖核心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该条款直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适用。
(二)级别管辖补充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按诉讼标的额划分:诉讼标的额较大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小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由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级别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即无论标的额大小,均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对应的级别法院起诉。
(三)约定管辖限制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若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该约定无效。
(四)案由区分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9个四级案由,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7个案由,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可适用约定管辖规则。
二、核心管辖规则:四大维度精准界定
结合法律规定与2025年司法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可从以下四大维度精准把握,明确管辖法院的确定逻辑:
(一)维度一:地域管辖——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唯一且确定,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处的“工程所在地”指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地点,而非合同签订地、原被告住所地或发包人所在地。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管辖,均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管辖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约定无效。
需注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针对施工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施工的装饰装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参照此规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可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2025年北京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类纠纷,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二)维度二:级别管辖——按诉讼标的额划分审理层级
在专属管辖的基础上,级别管辖决定案件由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25年最新标准为例,多数省份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至5亿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超过5亿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需参照案件所在地省级法院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不得通过拆分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若承包人将同一工程价款分割为两次起诉,前诉生效后就超出部分另行起诉,法院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规避级别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5年江苏某案件中,承包人将8000万元工程款拆分为4000万元和4000万元两次起诉,法院审查后驳回第二次起诉,告知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一并主张权利。
(三)维度三:约定管辖——仅勘察、设计合同可约定,且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分包、装饰装修等纠纷,因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无权约定管辖法院;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约定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某勘察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案件标的额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便约定原告住所地,也需向原告住所地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非基层人民法院。若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该约定整体无效,按普通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四)维度四:特殊情形——仲裁管辖与管辖异议处理
若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仲裁条款无效或约定不明的,仍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法院。需注意,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包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裁决可被撤销。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作出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对裁定提起上诉。若法院已开庭审理,当事人再提出管辖异议,通常不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管辖规则适用
案例一:施工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无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开发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开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按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约定无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案例二:勘察合同约定管辖有效,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某勘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书面约定因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原告勘察公司住所地。后双方因勘察成果质量产生纠纷,勘察公司向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建设公司以“应按工程所在地管辖”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裁定驳回建设公司的管辖异议。
四、常见认知误区:4个高频错误精准规避
误区一:“建设工程类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错!
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7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按普通合同纠纷管辖,可约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
误区二:“合同约定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错!
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约定了管辖法院,若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约定无效,仍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误区三:“工程所在地就是发包人住所地”——错!
工程所在地指建设工程实际施工、坐落的地点,可能与发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管辖法院需严格按实际施工地点确定。
误区四:“拆分标的额可规避级别管辖”——错!
针对同一工程的价款纠纷,拆分标的额多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将驳回起诉,当事人需按全部标的额向对应级别法院一并主张权利。
五、实务操作指南:3步锁定管辖法院,高效维权
步骤一:明确纠纷案由,判断管辖类型
首先区分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勘察、设计合同:前者适用专属管辖,后者适用普通合同管辖,据此确定管辖规则的大方向。
步骤二:确定工程所在地,匹配级别管辖
若适用专属管辖,精准锁定建设工程实际施工地点;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对照当地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确定由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锁定具体管辖法院。
步骤三:核查合同约定,处理管辖异议
核查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或管辖约定:有有效仲裁条款的,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条款或约定无效的,向确定的管辖法院起诉;若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及时提交证据反驳,维护管辖法院的合法性。
六、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核心逻辑是“专属管辖为基础、级别管辖为补充、约定管辖有限制”,当事人需精准区分纠纷案由,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锁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移送、维权成本增加。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明确纠纷解决方式:若选择诉讼,无需约定管辖(约定亦无效),重点标注工程所在地;若选择仲裁,需签订有效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优先核查管辖法院的合法性,及时处理管辖异议,为纠纷高效解决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严格依据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规则确定审理法院,兼顾程序公正与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