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新闻
  • 律师

新闻

新闻
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
发布时间:2026-01-08 17:25:55
浏览次数:0


“劳务分包给个人是否必然无效?”“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无劳务资质但已完成施工,分包合同能否被认定有效?”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是常见用工模式,但因行业操作不规范、法律边界模糊,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纠纷频发。2025年司法数据显示,此类纠纷占建设工程分包案件的41%,其中因主体资质、分包形式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占比超七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需结合主体资质、分包内容、操作流程等综合判断,同时需兼顾2016年以来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本文结合2024-2025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劳务分包无效的核心情形、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帮行业主体精准规避风险。

 

一、核心法律依据:劳务分包效力认定的法定支撑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认定需以明确法律条款为依据,以下核心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是裁判的根本遵循:

 

(一)主体资质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五条明确,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违法分包、转包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了劳务分包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等非劳务费用等。

 

(三)招标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基于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亦可能随之无效。

 

二、导致劳务分包无效的6类核心情形及认定要点

 

结合法律规定、政策导向及司法实践,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源于以下6类情形,不同情形的认定需紧扣法律要件与实操事实:

 

(一)情形一:分包主体不适格——无资质或借用资质

 

主体资质是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的首要前提。一是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包括未取得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即便完成劳务作业,合同仍属无效。需注意,2016年住建部推行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后,虽取消劳务资质审批试点,但劳务企业仍需具备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劳务作业,无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仍属无效。二是借用资质分包,即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劳务企业名义签订分包合同,此类“挂靠”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必然无效。2025年陕西某案例中,个人张某借用劳务公司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法院依法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判决张某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情形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超出劳务范畴

 

合法劳务分包仅限“纯劳务作业”,若合同约定超出劳务范围,实质构成工程分包,无对应工程资质的则合同无效。常见表现为:一是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单位不仅提供劳务,还负责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二是独立承担工程管理职责,负责施工组织、技术管控、质量验收等本应由总承包单位履行的义务;三是计取非劳务费用,除人工费、管理费外,还计取材料差价、设备租赁费等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某案例中明确,此类“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的合同,因违反违法分包禁令,应认定无效。

 

(三)情形三:劳务再分包——禁止层层转包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禁止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劳务分包的核心是专业分工,允许再分包会导致责任主体混乱、工程质量失控,即便双方自愿约定,该再分包合同仍属无效。需区分劳务协作与再分包,若劳务分包单位仅雇佣农民工提供劳务,属于内部用工管理,不构成再分包;若将部分劳务作业整体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构成再分包,合同无效。

 

(四)情形四:分包范围违法——涉及主体结构或未经许可

 

一是分包主体结构劳务,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即便仅分包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钢结构工程除外。二是未经发包人认可的违法分包,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分包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若总承包合同无约定,纯劳务分包虽无需事前认可,但分包后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否则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被认定无效。

 

(五)情形五:基于无效合同的劳务分包——源头违法传导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受基础合同影响,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因未招标、中标无效、发包人无规划审批手续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基于该合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通常也随之无效。但需注意,若劳务分包单位已实际履行劳务作业,且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不因基础合同无效而丧失报酬请求权。2025年浙江某案例中,总承包合同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法院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亦无效,但判决总承包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六)情形六: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劳务分包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如双方串通规避资质要求、偷逃税款等,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规避安全责任等,也会导致合同无效。此类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相关责任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劳务分包无效的法律后果与实务处理

 

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非必然导致劳务报酬无法主张,需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原则处理:

 

(一)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主张报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劳务作业已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若双方对报酬标准有争议,法院将结合市场行情、劳务成本、工程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担整改与赔偿责任

 

因劳务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需承担修理、返工、改建责任,费用自行承担;若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无权主张劳务报酬,还需赔偿总承包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农民工工资权益,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若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直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总承包单位支付后可向劳务分包单位追偿。

 

四、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要点

 

案例一: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某总承包单位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公司负责项目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工作,同时承担主要建筑材料采购及机械设备租赁,结算时计取材料差价。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超出纯劳务范畴,实质为工程分包,劳务公司无工程施工资质,判决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及材料费用。

 

案例二:无资质个人分包劳务,合同无效但需支付报酬

 

个人李某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项目砌筑劳务作业,李某无劳务资质也未借用他人资质,完工后总承包单位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劳务作业质量合格,判决总承包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劳务报酬。

 

五、常见认知误区:4个高频错误精准规避

 

误区一:“取消劳务资质审批后,无资质分包也有效”——错!

 

虽部分地区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审批,但劳务分包单位仍需具备合法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劳务作业,无经营主体资格或超经营范围分包的,合同仍属无效。

 

误区二:“纯劳务分包无需资质”——错!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明确,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包、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才受法律保护,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承接纯劳务分包,合同仍无效。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无权主张劳务报酬”——错!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劳务作业质量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报酬,法院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误区四:“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错!

 

法律明确禁止劳务再分包,无论是否取得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转给他人的,再分包合同均无效。

 

六、实务操作建议:规范劳务分包,防范无效风险

 

(一)事前审查:严把主体资质关

 

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劳务时,需核查对方营业执照、劳务作业资质(非试点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避免分包给无资质、挂靠资质的主体;个人不得承接劳务分包,需通过合法劳务企业签订合同。

 

(二)合同签订:明确劳务边界

 

合同需明确约定仅提供劳务作业,不包含主要材料、大型设备采购,结算方式为人工费+管理费,避免出现工程分包条款;同时明确质量标准、安全责任、工资支付等内容,防范纠纷。

 

(三)履行过程:规范管理留证

 

劳务作业过程中,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及时告知发包人劳务分包事宜,如需事前认可的,务必取得书面同意文件。

 

七、结语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核心诱因的是主体不适格、范围违法、形式违规,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精准把控。随着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深化,司法实践对劳务分包效力的认定更注重实质内容,既严格恪守资质、分包范围等强制性规定,也兼顾劳务作业实际履行情况与农民工权益保护。

 

建议行业主体强化合规意识,事前严格审查资质,事中规范合同履行与证据留存,事后依法处理无效合同后果。唯有恪守法律边界,规范劳务分包流程,才能有效减少纠纷,保障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实现各方权益平衡。

 


媒体联系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9楼B座(恒达大厦)

邮编:200333

电话:13818596635

传真:

邮箱:342959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