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合同纠纷中,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能否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跨国继承案件中,动产与不动产分割为何可能遵循不同准据法?”“分割方法与识别、先决问题的边界如何界定?”在复杂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分割方法作为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适用工具,为解决多法域法律冲突提供了精细化路径。2026年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准据法的占比达29%,但因对其适用规则、限制条件认知不足导致的裁判争议仍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中的分割方法(法文“Dépeçage”,英文“splitting”),核心是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或同一案件的多个争讼点拆分,分别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或统一实体法解决。其并非无边界适用,需以识别为前置步骤,兼顾法律公平与实践可操作性。本文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分割方法的理论基础、适用场景、与相关概念的界分及合规要点,为涉外纠纷处理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理论与法律依据:分割方法的根基
分割方法的应用需立足国际私法基本原理,同时遵循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规则,我国相关法律虽未直接定义分割方法,但诸多条款体现了其核心精神,且不得擅自修改:
(一)理论溯源与核心内涵
分割方法的起源可追溯至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其主张对合同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如合同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当事人缔约能力适用住所地法,这一理论为分割方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历经数百年演变,分割方法已从合同领域延伸至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多个涉外民事领域,核心价值在于打破单一法律适用的机械性,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从本质而言,分割方法的核心是“问题导向型”法律适用思维,即基于涉外民事关系各组成部分的独立性,针对不同争讼点选择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其适用结果可能出现三类情形:各争讼点均指向同一法域法律、指向不同法域法律、指向国内法与统一实体法结合适用,其中后两类为真正意义上的复合准据法适用。
(二)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未明确提及“分割方法”,但多个条款通过拆分法律关系不同维度确定准据法,实质采纳了该方法的核心逻辑:
1. 合同领域: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的缔约能力、形式有效性、实质效力等可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如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合同形式适用缔约地法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继承领域: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形成动产与不动产继承的分割适用规则,即我国采用的“区别制”本质就是分割方法的具体体现。
3. 先决问题处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先决问题应根据自身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依附于主问题的准据法,这一规则将先决问题与主问题分割,独立确定法律适用,是分割方法的特殊应用。
二、分割方法的适用场景:典型领域与实践应用
分割方法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用广泛,尤其适用于结构复杂、涉及多法域利益的案件,以下为四大典型应用领域及实操案例:
(一)合同纠纷:拆分核心争讼点分别适用法律
合同关系的复杂性使其成为分割方法应用最广泛的领域,通常将合同拆分为缔约能力、形式有效性、实质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多个争讼点,分别确定准据法。2026年某中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中国卖方与德国买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买方主张卖方无缔约能力,经查卖方住所地为中国,缔约能力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合法;合同形式为电子邮件签约,适用缔约地法(德国法律)确认有效;合同实质效力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律,最终法院按分割方法分别适用三国法律作出裁判,平衡了双方利益。
需注意,合同分割适用需避免过度拆分,需保持合同核心要素的关联性,如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条款通常应适用同一准据法,确保合同关系的整体性。
(二)继承纠纷: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适用
跨国继承案件中,遗产往往分布于多国,且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关联性不同,分割方法成为必然选择。我国采用“区别制”,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2025年某涉港继承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内地,遗产包括内地动产与香港不动产,法院对动产部分适用内地继承法,不动产部分适用香港地区相关法律,分别确定继承份额,确保判决在两地均可执行。
(三)婚姻家庭纠纷:细化身份与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在跨国婚姻家庭纠纷中,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割,甚至将财产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某中美夫妻离婚案中,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为美国,身份关系(离婚效力)适用美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中,美国境内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美国法律),中国境内动产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美国法律),而动产的执行程序则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律),通过分割适用实现纠纷的全面解决。
(四)知识产权纠纷:按权利环节拆分适用法律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多国获得保护时,其权利产生、效力、侵权认定、救济等环节可分割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某跨国专利侵权案中,专利在中、日两国获得授权,权利有效性认定分别适用中、日两国专利法;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国,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既尊重了知识产权地域性,又精准解决了各环节争议。
三、分割方法的边界界定: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分割方法在实践中易与识别、先决问题混淆,明确三者边界是正确适用的前提:
(一)与识别的界分
识别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概念进行定性分类,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法律适用的前置思维活动;分割方法是在识别基础上,对不同争讼点分别适用法律的操作方式。例如,判断案件争议属于合同缔约能力问题还是实质效力问题,属于识别范畴;确定缔约能力适用属人法、实质效力适用合同准据法,则属于分割方法的应用。识别是分割方法的基础,分割方法是识别后的具体操作。
(二)与先决问题的界分
先决问题是解决主问题前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且可独立成诉;分割方法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主问题与先决问题的拆分,还包括同一问题不同环节的拆分。先决问题是分割方法的特殊情形,其核心是主从关系的拆分,而分割方法还可适用于无主从关系的并列争讼点拆分,如合同缔约能力与形式有效性的拆分。
四、分割方法的适用限制:避免滥用的核心规则
分割方法并非无限适用,需遵循三大限制规则,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与不公:
(一)公共秩序保留限制
若某一争讼点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需排除该外国法律适用,转而适用我国法律,即便该争讼点已按分割方法确定准据法。某涉外婚姻案中,双方将亲属关系限制问题拆分适用外国法律,而该法律允许近亲结婚,违反我国公序良俗,法院排除外国法律适用,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
(二)强制性规定优先限制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不受分割方法拆分影响。如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强制性条款,无论按分割方法应适用哪国法律,均需优先适用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限制
分割适用需具备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不得过度拆分导致裁判成本激增或判决难以执行。若某争讼点与主问题关联性极强,拆分后将破坏法律关系整体性,应适用同一准据法;同时,需确保拆分后各准据法均可查明,无法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
五、2026年实操建议:正确适用分割方法的指引
(一)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拆分与规范操作
1. 先识别后分割,明确各争讼点法律性质,再根据冲突规范确定每一争讼点的准据法,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分割不当;2. 优先遵循立法明确规定的分割规则,如继承领域的动产不动产分割、合同领域的缔约能力与形式拆分,无明确规定时,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合理拆分;3. 留存各准据法查明证据,尤其是外国法律,确保分割适用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二)纠纷处理层面:兼顾公平与执行
1. 涉外合同签订时,可提前约定不同争讼点的法律适用,为后续分割适用提供依据,减少纠纷;2. 涉及多国财产的案件,拆分法律适用时需考虑判决的跨境执行可能性,优先选择与财产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密切相关的法律;3. 委托专业涉外律师处理,借助其对多法域法律的了解,确保分割方法的正确应用,平衡各方利益。
结语
国际私法中的分割方法,是应对涉外民商事纠纷复杂性的精细化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打破单一法律适用的局限,实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公平目标。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分割方法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但始终需坚守公共秩序、强制性规定等边界,避免滥用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2026年随着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分割方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无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裁判者,都需深入理解其理论内涵与适用规则,精准把握拆分尺度与法律边界。唯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分割方法,才能有效化解多法域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