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低就是倾销吗?”“商业倾销仅指低价销售吗?”“遭遇国外产品倾销,国内企业该如何维权?”在全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业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频繁出现在跨境贸易场景中,严重扰乱进口国市场秩序,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利益。2026年我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年发起反倾销调查32起,同比增长18%,其中因企业对商业倾销的认定标准、法律边界认知模糊,导致维权不及时或维权失败的案例占比达35%,不少企业误将正常低价销售与违法倾销混淆,错失维权时机。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议》(全称《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商业倾销的核心定义是: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至进口国市场,且该行为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其并非单纯的低价销售,需同时满足“价格低于正常价值”“造成产业损害”“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三大核心要件。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商业倾销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常见类型及应对措施,为国内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商业倾销认定的法定根基
商业倾销的界定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需严格遵循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核心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与行政认定的根本遵循:
(一)国际公约核心条款
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该条款确立了商业倾销的核心判断标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协议第3条进一步明确损害认定规则:“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同时要求,必须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
(二)国内法核心条款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该条款与WTO《反倾销协议》定义完全接轨,确保国内认定标准与国际规则一致。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明确:“倾销幅度,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则细化了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审查的具体标准,为国内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商业倾销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商业倾销的完整法律定义可概括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商将其产品从一国出口至另一国时,以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销售,且该低价销售行为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同时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也是与正常低价销售的核心区别:
(一)价格特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存在价格歧视
这是商业倾销最直观的特征,核心是出口商在两个市场实施“价格歧视”——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以正常价格销售,在进口国市场以更低价格销售,且该低价并非因成本差异、市场供求等合理因素导致。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即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销售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若出口国国内市场无同类产品销售或销售数量过低,可采用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三是成本加成价格,即原产国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2026年某反倾销案中,欧盟某企业将钢材出口至我国,其出口价格仅为国内市场价格的60%,且无合理成本依据,被认定为存在价格歧视,构成倾销。
(二)主观特征: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追求市场垄断或排挤对手
商业倾销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出口商实施低价销售的主观目的的是:短期内以低价排挤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抢占市场份额;长期内待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后,再抬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而正常低价销售的主观目的是清理库存、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等合理需求,无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例如,某企业因产品即将过期而低价促销,属于正常销售行为;但某企业为抢占他国市场,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产品,待当地企业倒闭后提价,即属于典型的倾销行为。
(三)后果特征:损害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扰乱市场秩序
商业倾销的核心危害是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包括实质损害(如产量下降、利润减少、市场份额流失、企业倒闭、就业减少等)、实质损害威胁(如进口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跌,预示将造成实质损害)、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如阻碍国内新企业进入该领域,影响产业发展)。这也是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核心前提——若仅存在低价销售,但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倾销。2025年某案例中,韩国某电子企业低价出口电子产品至我国,但我国国内同类产业市场份额稳定、利润未出现大幅下滑,商务部认定未造成产业损害,未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商业倾销的构成要件:认定的四大核心条件
依据WTO《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倾销,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这是区分合法低价销售与违法倾销的关键:
(一)要件一:存在倾销行为,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这是构成倾销的前提条件,核心是完成“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出口价格的确定方式包括:一是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二是若无实际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可推定出口价格(如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基础推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需在相同贸易水平、相同时间进行,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税收、贸易水平、物理特征等)。只有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且倾销幅度超过微量标准(我国规定为2%),才可能构成倾销。
(二)要件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损害事实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实质损害,即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际的、明显的损害,需审查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等经济指标的变化;二是实质损害威胁,即虽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将很快造成实质损害,需依据事实判断,不得仅凭推测;三是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即阻碍国内同类产业的新建,影响产业布局与发展。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三)要件三: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由倾销行为直接导致
这是认定倾销的关键要件,要求必须证明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直接造成的,而非其他因素导致。主管机关在审查因果关系时,需排除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的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减少或消费模式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2026年某反倾销案中,国内某产业出现利润下滑,经查主要原因是技术落后、管理不善,而非进口产品倾销,因此未认定构成倾销。
(四)要件四:符合正常贸易过程,排除特殊情形
商业倾销的认定需以“正常贸易过程”为前提,若销售行为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则不得作为认定正常价值的依据。WTO《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只有在“持续时间内以实质数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才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例如,出口商在短期内向进口国低价销售少量试销产品,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不构成倾销。
四、商业倾销的常见类型:按目的与方式分类
结合国际贸易实践,商业倾销按实施目的与方式可分为四类,不同类型的倾销行为在表现形式与危害程度上存在差异:
(一)掠夺性倾销:以垄断市场为目的,最具危害性
出口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进口国市场销售产品,短期内排挤国内竞争对手,待抢占市场垄断地位后,再大幅抬高价格弥补前期损失并获取高额利润。此类倾销对进口国产业的破坏性极强,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全面倒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反倾销措施重点打击的对象。2025年我国对某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出口,目的是垄断我国光伏市场,最终对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二)偶然性倾销:因特殊原因短期低价出口,危害性较小
出口商因出口国国内市场供过于求、清理库存、产品过期等特殊原因,短期内以低价向进口国出口产品,无排挤竞争对手的长期意图。此类倾销通常持续时间短、出口数量有限,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较小,一般不被认定为违法倾销,或仅在造成严重损害时才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某农产品出口国因丰收导致国内库存积压,短期内低价出口至我国,未对我国农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未被认定为违法倾销。
(三)持续性倾销:长期低价出口,维持市场份额
出口商长期以低于正常价值但高于成本的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目的是维持已有的市场份额,而非追求垄断。此类倾销持续时间长、出口数量稳定,虽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危害程度低于掠夺性倾销,其认定需结合损害事实综合判断。
(四)隐蔽性倾销:通过变相方式降低出口价格
出口商表面上以正常价格出口产品,但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降低出口价格,如提供回扣、补贴、延期付款优惠、承担进口国国内运输费用等。此类倾销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需通过审查出口商与进口商的交易细节、财务记录等证据才能认定。2026年某反倾销案中,某企业以正常价格出口机械产品,但暗中为进口商承担报关、运输等费用,变相降低出口价格,被认定为隐蔽性倾销。
五、2026年实操建议:企业遭遇商业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事前防范:强化风险意识,做好市场监测
1. 定期监测国内市场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变化,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低价进口产品的异常趋势;2. 收集整理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等信息,留存相关证据(如进口报关单、国外市场报价、产品宣传资料等);3. 加强行业协作,联合国内同类产业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共同监测市场动态,形成维权合力。
(二)事中维权:及时申请反倾销调查,规范提交证据
1. 若发现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造成产业损害,应及时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如申请人为国内同类产业的生产者,且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2. 按要求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倾销证据(进口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证明)、损害证据(国内产业经济指标变化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据(排除其他因素造成损害的证明);3. 配合商务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市场份额等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
(三)事后应对:关注裁决结果,合理运用反倾销措施
1. 若商务部裁定存在倾销并实施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要求价格承诺),企业应关注裁决的执行情况,监督进口商依法履行义务;2. 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 利用反倾销措施带来的市场空间,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优化生产技术、降低成本,巩固国内市场份额。
结语
商业倾销并非单纯的低价销售,而是符合“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造成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大核心要件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其本质是破坏全球贸易公平秩序,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利益。WTO《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商业倾销的认定与应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禁止不正当的倾销行为,也保障了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2026年全球贸易竞争将更加激烈,商业倾销行为可能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趋势。建议国内企业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商业倾销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边界,做好事前防范、事中维权、事后应对的全流程风险管控,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秉持公平竞争理念,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参与全球贸易,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