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写了我有家暴,其实是对方逼迫的,签字后才发现,能申诉推翻吗?”“为了快速离婚,我被迫认可了不实的家暴条款,现在想维权,该走申诉还是起诉?”“离婚协议中家暴表述不属实,会影响后续财产分割、征信吗?”在离婚纠纷中,家暴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关系到过错认定,更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关键权益。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在对方欺诈、胁迫下,被迫认可不实的家暴事实,签订包含虚假家暴条款的离婚协议;也有部分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了对方单方陈述的不实家暴内容,事后发现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维权。2026年最新司法数据显示,涉离婚协议虚假家暴条款的申诉案件中,约42%获得法院支持,58%因不符合申诉条件、证据不足被驳回,核心原因是当事人混淆“申诉”与“起诉”的边界,不了解法定申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2025-2026年典型判例,本文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条例,系统解析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的申诉条件、操作流程、证据要求、常见误区,明确“申诉”与“起诉”的核心区别,为当事人提供权威、实用的法律指引,助力精准维权,规避法律风险。
一、核心前提:先分清“申诉”与“起诉”,避免维权走弯路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直接申诉即可”,实则混淆了“申诉”与“起诉”的法律概念——二者适用场景、程序、法律依据完全不同,找对维权途径,才能高效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浪费时间精力。
1. 申诉:核心针对“已生效的离婚文书”(包括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即双方已通过法院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文书已生效,当事人发现协议中家暴表述不属实,且存在法定情形,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本质是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不实条款。
2. 起诉:核心针对“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未出具生效文书的调解协议),即协议未正式生效,当事人发现家暴表述不属实,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或撤销该条款。
核心总结: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能否申诉,关键看离婚协议是否已生效、是否通过法院出具生效文书——已生效的法院离婚文书,可依法申诉(申请再审);未生效的私下协议或未生效调解协议,只能起诉,不能申诉。这是维权的核心前提,务必精准区分。
二、核心法定依据:家暴不属实申诉/起诉的法律边界(不得修改)
无论是申诉(再审)还是起诉,均需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条例,针对“家暴不属实”的核心诉求,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款明确了家暴的法定定义,也是认定“家暴不属实”的核心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家庭暴力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家暴认定的边界,反向佐证“不实家暴”的认定标准。
核心总结:离婚协议中家暴不属实,本质是“协议相关条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原生效文书认定的家暴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若协议已生效(法院文书),符合再审条件的,可申诉;若协议未生效,可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核心依据是“欺诈、胁迫”或“事实认定错误”。
三、2026最新: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申诉的3个法定条件(附判例)
如前文所述,申诉仅适用于“已生效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即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文书已生效,当事人发现家暴表述不属实,需同时满足3个法定条件,才能启动申诉(再审)程序,缺一不可。结合2025-2026年典型判例解析,清晰易懂:
(一)条件一:申诉主体适格,仅限受侵害一方
申诉人必须是离婚协议中“被认定有家暴”的一方(即不实家暴条款的受害方),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若当事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代为申诉,但需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非案件当事人,无权针对离婚协议中的家暴条款申诉。
(二)条件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家暴表述不属实
这是申诉成功的核心,也是最关键的条件。申诉人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或生效文书)中记载的家暴事实不存在,同时证明自己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结合2026年司法裁判口径,核心证据包括:
1. 家暴不属实的核心证据:① 无家暴相关的报警记录、出警回执(若对方主张家暴,无相关警方记录,可佐证不实);② 无医院诊断报告、病历、伤情鉴定意见(反驳对方的家暴主张);③ 证人证言(双方共同亲友、邻居,证明申诉人未实施家暴);④ 监控录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双方相处状态,无家暴行为)。
2. 被欺诈、胁迫的相关证据:① 签订协议时的录音、录像(证明对方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签字);② 聊天记录、短信(证明对方隐瞒真相、虚构家暴事实,欺诈申诉人签字);③ 证人证言(证明签订协议时申诉人被胁迫、欺诈);④ 报警记录(若签订协议时遭受暴力胁迫,可提交警方记录)。
典型案例:2025年4月,张某与王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记载“张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暴,自愿放弃部分财产作为补偿”。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发现该家暴表述完全不属实,系王某以张某父母的人身安全相威胁,逼迫张某签字。张某收集了签订协议时的录音(记录王某的威胁言论)、无家暴报警记录的证明、邻居证言(证明双方相处和睦,无家暴行为),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家暴表述不属实,且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符合再审条件,裁定撤销原调解协议中的家暴相关条款,重新审理财产分割事宜,该案成为2026年“不实家暴申诉”的典型判例。
(三)条件三:在法定申诉时限内提出,不得逾期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补充说明:超过六个月未提出申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丧失申诉权,但可尝试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如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2025年李某与赵某离婚申诉案中,李某因超过六个月申诉时限,法院驳回其申诉请求,李某后续通过起诉主张对方欺诈,获得部分支持,该案提醒当事人,务必把握申诉时限。
四、2026年申诉实操流程:4步高效启动,少走弯路
若满足上述3个申诉条件,建议按以下4步操作,精准准备材料,规范启动申诉程序,提高申诉成功率,高效推翻不实家暴条款:
1. 梳理证据,明确申诉诉求
先整理全部证据,区分“家暴不属实的证据”和“被欺诈、胁迫的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完整,能够相互佐证;明确申诉诉求,核心是“撤销离婚协议(或生效文书)中的不实家暴条款”,若涉及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可一并提出变更诉求(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追回因不实家暴放弃的财产)。
2. 撰写申诉状,准备相关材料
撰写《民事申诉状》,明确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家暴表述不属实的情况、签订协议时的欺诈/胁迫情形),申诉请求;准备相关材料:①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② 生效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 全部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标注证据目录);④ 若委托律师,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向作出原生效离婚文书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诉材料,申请再审;提交方式可选择线下提交(前往法院立案庭)或线上提交(通过法院官网、小程序立案),提交后等待法院审核。
4. 参与再审审理,等待结果
法院审核通过后,启动再审程序,会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诉人需重点陈述家暴不属实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反驳被申诉人的抗辩理由;法院审理后,会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要么撤销不实家暴条款、重新认定事实,要么驳回申诉请求。
五、未生效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起诉而非申诉(实操要点)
若双方仅私下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调解阶段签订协议,但调解书未生效(未签字确认),发现家暴表述不属实的,不能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不实条款无效或撤销协议,具体实操要点如下:
1. 起诉条件:① 协议未生效(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书未签字);② 有证据证明家暴表述不属实;③ 起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家暴不属实之日起一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2. 核心证据:与申诉证据一致,重点是“家暴不属实的证据”和“被欺诈、胁迫签订协议的证据”,可参考前文证据清单准备。
3. 起诉流程: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明确诉求(确认不实家暴条款无效、撤销协议),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案例:2026年1月,刘某与陈某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记载“陈某对刘某实施家暴,自愿补偿刘某5万元”,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后陈某发现,刘某虚构家暴事实,欺骗陈某签字,陈某立即向法院起诉,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刘某虚构家暴)、无家暴报警记录证明,请求确认协议中的家暴条款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虚构家暴事实,欺诈陈某签订协议,该条款违背陈某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认该家暴条款无效,双方可重新协商离婚协议,该案明确了未生效协议的维权途径。
六、常见认知误区:4个高频坑,一次性避开(2026最新)
结合2025-2026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常见错误认知,针对“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的维权误区,逐一解析,避免因误解法律规定,导致维权失利:
误区一:家暴不属实,只要申诉就会支持
纠正:错误。申诉能否获得支持,核心看是否满足“主体适格、证据充分、时限合规”三个条件,若证据不足,或超过申诉时限,法院将驳回申诉。司法实践中,仅靠口头陈述“家暴不属实”,无任何证据的,申诉成功率为0。
误区二: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家暴不属实可以申诉
纠正:错误。申诉仅适用于“已生效的法院离婚文书”,私下签订的未生效协议,只能起诉,不能申诉。很多当事人混淆二者边界,错过起诉时限,导致维权失利。
误区三:离婚协议签字确认后,就算家暴不属实也不能维权
纠正:错误。无论协议是否生效,只要能证明家暴表述不属实,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均可依法维权(生效文书申诉,未生效协议起诉)。签字确认不代表“自愿认可不实事实”,关键看签字时是否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误区四:家暴不属实,仅撤销条款即可,无需追究责任
纠正:错误。若对方虚构家暴事实,欺诈、胁迫当事人签订协议,导致当事人丧失财产权益、名誉受损的,当事人在撤销不实条款的同时,可另行起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四川“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案中,施暴方虚构自身被家暴事实企图多分财产,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典型判例。
七、证据收集核心指引:家暴不属实,重点收集这4类证据
无论是申诉还是起诉,证据都是胜诉的核心,结合2026年最新裁判要求,针对“家暴不属实”的维权,重点收集以下4类证据,确保多组证据相互佐证,提高证明力:
1. 否定家暴存在的证据:① 警方出具的“无家暴记录”证明(前往辖区派出所申请);② 医院出具的“无伤情”证明(若对方主张家暴,可提交自身无伤情的诊断报告);③ 监控录像、出行记录(证明双方相处期间,无家暴行为发生);④ 证人证言(双方共同亲友、邻居、同事,证明申诉人/原告未实施家暴)。
2. 证明被欺诈、胁迫的证据:① 签订协议时的录音、录像(清晰记录对方的欺诈、胁迫言论或行为);② 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证明对方虚构家暴事实,诱导或逼迫当事人签字);③ 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若签订协议时遭受暴力胁迫,可提交相关记录);④ 第三方证明(如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证明签订协议时当事人非自愿)。
3. 基础证据:① 离婚协议原件、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原件;②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③ 双方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 辅助证据:① 双方相处的日常照片、视频(证明双方关系状态,无家暴迹象);② 财产分割相关证据(证明因不实家暴条款,当事人丧失的财产权益);③ 名誉受损的相关证据(如对方对外宣扬不实家暴事实,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的证据)。
八、结语:精准维权,拒绝为不实家暴“背锅”
综上,2026年最新法律及司法实践明确,离婚协议中家暴不属实,并非无法维权,关键是找对途径——已生效的法院离婚文书,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诉(申请再审);未生效的协议,可依法起诉。核心是“证据充分、时限合规”,既要证明家暴表述不属实,也要证明自身签订协议时的非自愿性(欺诈、胁迫)。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绝不允许任何人虚构家暴事实,侵害他人权益。司法实践中,虚构家暴事实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离婚协议相关条款无效,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侵权等法律责任,如宋女士与韩先生离婚案中,韩先生否认家暴却无充分证据,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警示当事人切勿虚构家暴事实。
在此提醒所有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谨慎审核每一条款,尤其是涉及家暴、过错认定的内容,切勿因急于离婚,随意签字确认不实内容;若发现协议中家暴表述不属实,务必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维权(申诉或起诉),拒绝为不实家暴“背锅”,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婚姻关系的解除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处理矛盾,既不纵容家暴行为,也不虚构事实侵害他人权益,体面结束婚姻,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