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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属于确认之诉吗?
发布时间:2026-04-22 17: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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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与“确认之诉”是高频出现的法律概念,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都会陷入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就是提起确认之诉,只需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解除”即可。实则不然,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并非单一的确认之诉,其核心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的方式,以及是否伴随其他给付主张,需结合民事诉的类型划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明确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如何正确提起诉讼、确定诉讼请求,更影响着诉讼流程、举证责任分配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实践中,因混淆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导致诉讼请求不当、举证方向错误,最终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核心法律依据 

要明确合同解除是否属于确认之诉,需先依托相关法律规定,厘清确认之诉的定义、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以及诉的类型划分原则,以下原文援引核心法律条款,作为分析的根本遵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先厘清核心概念:确认之诉与合同解除的本质

要判断合同解除是否属于确认之诉,首先需明确两个核心概念的本质的区别——确认之诉的定义及特征、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这是区分诉型的基础,也是避免认知混淆的关键:

(一)确认之诉的核心定义及特征

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三大诉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之一,其核心定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确认某一民事行为的效力(如确认合同有效、确认合同无效、确认解除行为有效)的诉讼。

确认之诉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也是其与其他诉型的核心区别:一是不具有给付内容,即法院仅需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无需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财物);二是具有被动性,仅针对已存在的争议进行“确认”,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也不改变原有法律关系的状态。

结合司法实践,典型的确认之诉包括:确认合同有效、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确认物权归属、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等。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之诉的核心是“对已有状态的确认”,而非“对现有状态的变更”。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及核心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行为——即解除权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解除的核心目的,是终止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本质上是“变更原有法律关系”(将有效存续的合同关系变为消灭状态),而非“确认原有法律关系的状态”。这一本质,决定了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并非单纯的确认之诉。

三、关键结论:合同解除≠确认之诉,分情形定性

结合上述概念及法律规定,核心结论的是:合同解除本身不属于确认之诉,但其相关的诉讼请求,可能涉及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甚至给付之诉,具体需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三种情形判断,这也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区分诉型的核心标准:

情形一:仅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无效”——属于确认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或“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核心是请求法院对“解除行为”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符合确认之诉“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核心特征,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因乙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对解除行为有异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该案中,乙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涉及任何给付内容,属于确认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确认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已自行行使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就解除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法院仅需对该行为的效力作出裁判,不主动解除合同,也不判令任何一方履行给付义务。

情形二:未发出解除通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形成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核心是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直接变更原有合同关系(使合同从有效存续变为消灭),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变更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其核心特征是“创设或变更法律关系”,与确认之诉“确认现有法律关系”的核心目的截然不同。

例如:丙、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丁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丙未向丁发出解除通知,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该案中,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租赁关系(从有效变为消灭),属于形成之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将直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仅确认某种状态。

情形三:请求解除合同+主张给付义务(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属于给付之诉,包含确认或形成内容

实践中,多数合同解除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单一的“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效力”,而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义务。此时,诉讼性质属于给付之诉,其中包含了解除合同的形成内容,或确认解除效力的确认内容,但核心仍是给付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符合给付之诉“判令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核心特征。

例如:戊、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戊向己交付货物后,己未支付货款,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己返还货物、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案中,核心诉讼请求是“返还货物、赔偿损失”这一给付义务,“解除合同”是实现给付请求的前提,属于给付之诉,其中包含了形成之诉的内容(解除合同),但整体不属于确认之诉。

四、易混淆点辨析(高频误区,必看避坑)

结合司法实践及当事人咨询高频问题,以下4个易混淆点,是导致误将合同解除归为确认之诉的主要原因,逐一辨析,帮助规避认知错误:

混淆点1:认为“只要请求法院确认相关事项,就是确认之诉”

纠正:错误。确认之诉的核心是“仅确认,不变更、不给付”,若诉讼请求包含“变更法律关系”(如判决解除合同)或“给付义务”(如赔偿损失),则不属于确认之诉。例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请求变更现存合同关系,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有效,才属于确认之诉。

混淆点2:将“确认合同解除状态”与“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混为一谈

纠正:两者不同,对应的诉型也不同。“确认合同解除状态”本质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消灭”这一法律关系状态,若当事人已自行解除合同,仅请求确认该状态,属于确认之诉;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请求法院创设“合同消灭”的状态,属于形成之诉。实践中,多数当事人的诉求是后者,而非单纯确认状态。

混淆点3:认为“合同解除纠纷,只能提起确认之诉”

纠正:错误。合同解除纠纷的诉型,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情形,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单纯的确认之诉(仅确认解除效力)较少,多数纠纷属于形成之诉或给付之诉。

混淆点4: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确认合同解除”

纠正:错误。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通过裁判直接变更原有合同关系,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属于形成判决,对应的是形成之诉;而确认之诉对应的判决是确认判决,仅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不改变原有状态。例如,法院判决“解除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属于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确认甲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属于确认判决。

五、典型案例参考(贴合2026年司法实操)

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通过3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帮助直观理解不同情形下的诉型区分:

案例一(确认之诉):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后实业公司发函解除该协议,通讯公司对解除行为有异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实业公司解除《购房协议书》的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涉及给付义务,属于确认之诉,经审查,实业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不成立,判决确认实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例二(形成之诉):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石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石材,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石材公司未发出解除通知,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审理认为,采石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变更现存合同关系,属于形成之诉,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案例三(给付之诉):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签订合作合同,后某乙银行未履行合作义务,某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合同,并要求某乙银行返还已支付的合作款项、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某甲银行的核心诉求是返还款项、赔偿损失,属于给付之诉,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合同,某乙银行返还合作款项并赔偿损失。

六、实操建议(贴合诉讼需求,可直接参考)

明确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核心是为了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分配举证责任、规避诉讼风险。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以下实操建议,帮助正确处理合同解除相关诉讼:

1. 明确诉讼请求,区分诉型:提起诉讼前,明确自身核心诉求——若仅对对方的解除行为有异议,诉求可定为“确认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确认之诉);若未发出解除通知,需解除合同,诉求可定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XX合同”(形成之诉);若需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返还财产,诉求可定为“判决解除XX合同,并判令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给付之诉)。

2. 举证方向贴合诉型:确认之诉(确认解除效力),需举证证明解除行为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对方解除合同无合法事由、未履行通知义务);形成之诉(判决解除合同),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如对方违约、不可抗力);给付之诉(解除+给付),除举证解除事由外,还需举证给付义务的依据(如损失金额、返还财产的数量)。

3. 优先履行解除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优先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解除事由和时间,避免直接起诉。若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再提起确认之诉,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 避免诉讼请求不当:不盲目将“确认合同解除”作为唯一诉求,若同时存在损失、需返还财产,应一并提出给付请求,避免拆分诉讼,浪费时间和成本;同时,避免将形成之诉误定为确认之诉,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5. 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合同解除的诉型区分、诉讼请求设计、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若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诉求、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确保诉求合法、精准,规避诉讼风险,提高胜诉概率。

结语

综上,合同解除本身不属于确认之诉,其诉讼性质需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情形:仅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属于确认之诉;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属于形成之诉;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给付义务的,属于给付之诉。

实践中,准确区分合同解除的诉讼性质,是正确提起诉讼、精准主张权利的前提,也是避免因诉求不当、举证错误导致败诉的关键。当事人需摒弃“合同解除就是确认之诉”的认知误区,结合自身诉求,明确诉型,规范举证,才能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纠纷的场景复杂多样,不同情形下的诉型认定、举证重点略有差异,但核心法律依据和实操原则一致。若你在处理合同解除相关纠纷时,不清楚自身诉求对应的诉型、如何设计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可随时联系我们,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一对一法律指导,协助你精准维权,规避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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