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当中大量敲诈勒索案件并非完整既遂状态,一部分行为人刚刚发送威胁信息,尚未收到钱财即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还有大量团伙作案,多人分工配合,有人负责收集被害人隐私材料,有人负责发送恐吓信息,有人负责收款,形成共同犯罪。未遂、主从犯认定,既影响主刑刑期,同样会间接影响罚金、追缴等财产刑处理。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未遂是不是就无罪?团伙里面只参与部分环节,需要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吗?共同犯罪之下罚金如何分配?本篇结合刑法总则、司法解释梳理实务裁判规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敲诈勒索未遂,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威胁、要挟,意图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是因为被害人拒绝、报警、被公安机关抓捕等本人意志以外因素,没有实际控制涉案财物。需要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如果是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索要钱财,属于中止,中止的从宽幅度比未遂更大。
未遂不等于无罪。只要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或者属于多次敲诈勒索,即便一分钱没有拿到,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然,结合案件情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未遂案件,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并非当然无罪。同时结合两高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罚金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未遂案件依然会判处罚金刑。实务当中部分未遂案件,因为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巨大精神压力,即便没有获取财物,也不会大幅度降档。例如以曝光裸照、个人重大隐私相要挟,被害人濒临精神崩溃,即便未收款,量刑依然会从严把握。
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有本质区别。从轻,是在原量刑档次之内往低了判;减轻,可以直接下降一个量刑档次。比如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正常三至十年,认定未遂同时具备其他从宽情节,可以减轻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但是减轻处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并非只要未遂就必然减轻,法官结合手段、后果、主观恶性综合裁量。
团伙敲诈勒索案件,适用共同犯罪规则。《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务当中,团伙分工各不相同:一部分人策划整个敲诈勒索,寻找目标、制定话术,属于主犯;一部分人仅仅帮忙转发信息、传递资料,没有参与策划分赃,属于从犯。
共同犯罪当中,主犯对团伙全部敲诈勒索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从犯同样需要对自己参与阶段的全部涉案数额负责,不能只按照自己实际分到的赃款认定犯罪数额。举例,团伙合计敲诈目标20万元,某从犯只分得1万元,该被告人犯罪数额依旧按照20万元评价,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地位作用、实际分得赃款多少予以从宽。但是在违法所得追缴层面,各被告人按照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进行退缴,并不要求从犯把全部20万元都退赔,这是犯罪数额认定和退赃义务的重要区分。
共同犯罪案件的罚金财产刑,实务当中不会简单统一判罚,法院会结合每个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个人实际分得赃款、经济能力分别裁量。主犯罚金一般更高;从犯可以依法酌情降低罚金金额。全部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全案可以整体获得从宽效果;部分被告人退赔,只能对该退赔的被告人从轻,不及于其他同案人员。所以团伙案件当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刑期、罚金各不相同。
还有一种实务难点: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同一个案件,行为人一部分敲诈成功拿到钱款,另外几起没有拿到。对此司法裁判通行做法,既遂部分确定基础量刑,未遂部分作为从重或者调节情节综合考量,不会简单直接抵扣。多次敲诈勒索案件,有的既遂有的未遂,每一笔事实都要分别评价,再综合全案处理。
辩护实务当中,针对未遂,律师重点审查行为人有没有真正着手实施威胁要挟,区分单纯犯意表示和着手犯罪;针对共同犯罪,重点梳理当事人在团伙当中参与程度,有没有参与策划、是否获取赃款、是否起到关键作用,争取认定从犯地位。对于从犯加上未遂双重从宽情节,很多案件可以争取大幅降档,甚至不起诉。同时家属应当厘清,即便认定未遂,不代表不用缴纳罚金;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和实际分赃金额是两个概念,退赃义务以实际获利为准。当事人面对团伙敲诈勒索指控,切忌简单认为自己没拿到多少钱就罪行很轻,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厘清犯罪形态、地位作用,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