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监视居住决定书之后,并不代表万事大吉,监视居住有着严格的法律义务,一旦违反,会产生严重后果,轻则警告,重则直接逮捕收押进入看守所。不少当事人对监视居住义务不熟悉,随意外出、私下会见同案人员,导致强制措施升级,案件走向恶化。本文梳理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法定义务,违规情形以及权利救济途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居家监视居住,连自己家都不能随意离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全不能离开指定居所,外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现实当中批准外出的情况极少。会见、通信同样受限,除律师依法会见之外,会见其他人员需要审批。
违反监视居住义务,达到情节严重,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还可以先行拘留。结合公安部办案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提请逮捕的情形包含: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害人;多次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多次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多次违规会见通信等情形。一旦变更逮捕,当事人就会被送进看守所,进入法定羁押状态,对后续量刑评价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便后续再变更回来监视居住,卷宗内的违规记录也会留存,对认罪认罚、缓刑争取产生不利影响。
监视居住法律最长期限六个月。公、检、法三机关,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独立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分别计算期限。如果监视居住期满,办案机关没有解除,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属于超期监视居住。遇到超期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办案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决定、执行开展监督,纠正违法情形。
实务当中还有一类违法情形,变相羁押。法律明确禁止把看守所、办案办公点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如果办案机关在办案办公室、讯问室执行监视居住,属于违法变相羁押,辩护人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当事人和家属应当保存监视居住决定书、相关通知文书,作为维权证据。监视居住只是强制措施,案件依旧继续推进,当事人应当配合讯问,委托律师介入,不要单纯等待监视居住到期自动结案,监视居住到期不等于案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