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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名来了!这10种行为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4-10-22 15: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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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猎杀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猎杀野生动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41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随意引进、放生、丢弃外来物种将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44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补充:根据生物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种犯罪行为:非法人类基因编辑和胚胎克隆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外来入侵物种非法处置犯罪

 

03干扰司机驾驶

近年来,抢夺方向盘、辱骂殴打司机等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抢方向盘、殴打驾驶员、非法操作或驾驶员与乘客发生争执后离开岗位、与乘客打架斗殴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19 1 8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方针向全社会传达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打击妨碍安全驾驶犯罪的坚定决心,增强了公众的安全、规则和法治意识。然而,这一指导意见显然与《刑法》第114条的立法意图相违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的行为定为犯罪,以防止危险转化为实际伤害。。

 

04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正 明确了组织境外赌博罪的新罪名。

法律依据:《刑法》第303条第三款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5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互联网上不时出现侮辱和诽谤英雄和烈士的帖子和信息,给英雄烈士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对《刑法》的这一修订明确将侮辱和诽谤英雄和烈士列为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99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6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这次对《刑法》的修订将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91之二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补充:在实践中,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物体坠落案件都是通过民事程序处理的,只有那些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释放出对高空抛物行为将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地发挥了法律的警示作用,迫使人们自警、自律、自控。

 

07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对高利贷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发布了一份文件,严厉惩罚常规贷款犯罪。后来,两家高级法院和两家部委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直接将高利贷界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限制他人的个人自由或侵犯他人住处。(三)威胁、跟踪或骚扰他人。

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为了打击这种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监管和打击力度。2019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犯罪。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高利贷界定为非法经营罪。除了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讨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胁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罪外,此次刑法修订还将跟踪、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讨债以及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08冒名顶替

这一修订后的《刑法》明确将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80条之二第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补充:名上学的人入刑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讨论的一个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静被冒名顶替”,这些近期曝光的事件都充满了违法乱纪的影,虽然相关责任人随后都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引发了公众的强烈焦虑。。如何加大惩罚力度,遏制混乱局面,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2020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将相关犯罪纳入刑法修订,并提高量刑标准。

 

09性侵未成年养女

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严重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刑法》对与 14 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强奸,为回应社会关切,此次《刑法》修订将 14 16 周岁被收养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罪,填补了法律空白

法律依据:《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药神”归来(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先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121日起施行)重新定义了假药和劣药的概念,并删除了将其视为假药和劣药的情形。从国外进口的未在国内获得批准的法律新药将不再被视为假药。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生产和销售假药追究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新罪,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外国药品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同时也设定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条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律依据:《刑法》第142之一款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料来源: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刑事正义、法律一讲堂、豫法阳光,谨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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