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众财产保护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人选择提前订立遗嘱,妥善安排个人身后财产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被继承人遗愿无法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反而引发继承纠纷。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手写一份书面文字、签上名字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遗嘱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生效条件,任一要件缺失,都可能造成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首先要明确,订立遗嘱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那一刻,应当意识清醒,能够清楚认知自身财产状况,明白订立遗嘱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老年痴呆、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受药物影响意识不清时写下的遗嘱,即便有签名,也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现实中有不少案例,子女以哄骗、施压等方式,迫使老人按照子女想法书写遗嘱,这种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形成的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比较常见的错误是,夫妻一方单独订立遗嘱,把夫妻共同房产全部指定给某个子女继承。这套房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产权,立遗嘱人无权处置,该部分对应的遗嘱内容直接无效。
不同形式遗嘱,还各自带有专属形式要件。以自书遗嘱举例,民法典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仅仅打印出来签字,不属于自书遗嘱;只签名没有写完整日期,也会因为无法判断订立时间,被认定无效。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果见证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要求,代书遗嘱直接无效。
除基础生效条件外,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中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遗产份额的,对应的内容无效。这是法律的特殊保留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很多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忽略了这一条款,导致遗嘱部分失效。
在实务咨询中,当事人常常存在几个认知误区。其一,认为遗嘱经过手写签名就永久生效,忽略后续可以设立新遗嘱。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二,觉得只要做公证,遗嘱就一定不会失效。民法典实施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哪怕是公证遗嘱,之后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新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其三,混淆遗嘱和赠与协议,遗嘱是于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生效,生前不能直接过户财产,这点要区分清楚。
订立遗嘱,是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一项形式和实质要件都需要严格遵守。建议当事人在准备订立遗嘱前,梳理清楚名下全部财产权属,确认自身精神状态,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遗嘱形式。对于房产、大额存款这类复杂财产安排,可咨询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提前排查法律风险,避免辛辛苦苦写下的遗嘱最终无法执行,减少家人后续的继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