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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违法吗?用人单位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6-10-08 17: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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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错误认知:试用期不算正式用工,可以暂时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到转正之后再办理社保增员。该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起始时间就是劳动者入职当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用工期间。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和是否转正没有关系。

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劳动者承担个人部分。不能约定把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员工,代替社保缴纳。这种私下现金补偿的约定无效。社保属于法定强制缴纳范畴,不能由双方协商免除。哪怕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该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会产生多重法律风险。第一,行政责任。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发现后,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如果试用期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赔偿金额往往很高。

劳动者遇到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情况,维权途径分两种。其一,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劳动仲裁一般不直接受理补缴社保请求,由社保部门督促单位办理补缴。其二,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准备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证明双方自入职之日建立劳动关系。

还有一点需要区分: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但是试用期一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很多企业试图把劳动关系包装成劳务关系规避社保义务,若实际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模式,依然会被认定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三十日内完成社保登记,规避用工风险;劳动者入职之后,及时关注社保缴纳状态,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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