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往往不知道如何追偿,或者以为钱就这样“打水漂”了。保证人并非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同时,保证人还有一系列抗辩权利。理解担保人的权利,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追偿权,是担保人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替债务人还了钱,可以在还款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相当于“接替”了债权人的地位。
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追偿范围以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第二,追偿权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可以行使。第三,追偿权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债务人不主动偿还的,保证人可以起诉。
保证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第一,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并经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第二,保证期间抗辩(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第三,主合同无效抗辩(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可以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中,担保人被起诉时,减少损失的途径包括:第一,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第二,审查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可以主张先诉抗辩;第三,审查主合同是否无效;第四,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五,主张债务人的抵销权、撤销权;第六,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提醒,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应当保留还款凭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代偿证明等证据。向债务人追偿不成的,可以起诉。
同时,保证人也应当注意,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担保前,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签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间。
担保不是“签个字就完事”,担保人既有义务也有权利。依法行使抗辩权和追偿权,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涉及担保纠纷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责任和抗辩空间。